针对短视频乱象,应形成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分类分级监管的新型监管模式。各监管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同时,监管部门应根据短视频内容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监管;要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确保平台履行好主体责任。另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与司法机关联动,完善网络治理机制。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王小霞
当下,短视频作为一种新的媒介形态,已成为大众娱乐、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然而,随着短视频行业的持续发展与扩张,贩卖悲伤、编造矛盾、炮制爆款、制造对立等乱象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网络生态,侵害了公众利益。
短视频乱象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监管难题?法律法规是否完善?平台的责任如何界定?监管部门在面对治理挑战时,又该如何发力?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治理新挑战,如何有效净化短视频生态,成为亟待社会共解的课题。
01
短视频监管与治理存在三对矛盾
从深信不疑到基本不信,短视频深度用户李明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这都是被“骗”出来的经验教训。
“以前看到‘贫困儿童求学难’的视频时,不仅深受感动还准备捐款捐物,结果第二天类似的内容就频繁推送,只是视频中的孩子发生了变化。后来我才发现这些视频竟然是同一批人制作的,利用公众的同情心来骗取善款。”李明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刚开始他刷到一些女性被殴打或者儿媳妇给住院的老人吃泡面等令人气愤的视频,也会在网上发声谴责,结果发现很多是摆拍的虚假视频,每次脸都被打得“啪啪响”。后来他开始审慎地对待每一条短视频,不再盲目跟风,也不再轻易相信短视频里面的内容。
李明的故事并非孤例,近年来,短视频平台上传播虚假信息、展示不当行为和传播错误观念等乱象层出不穷。比如,有的博主为了博取流量,编造虚假的社会新闻,如“某地发生人贩子抢小孩”“因网贷还不上跳楼”等,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有的博主则展示低俗、暴力等不良行为,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还有的博主未经授权盗用他人作品或创意,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和知识产权。
短视频行业为何乱象频发?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与心理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数字生态社会价值研究所所长庄家炽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主要是因为短视频监管与治理领域存在着三对矛盾。
平台管理和用户自主之间的矛盾。一方面,短视频内容创作者多为普通用户,享有合法范围内的表达自由。另一方面,平台需设定管理边界,避免过度干预。当用户为追求关注度时,经常会发布极端或争议性的内容以吸引眼球,因为即便是负面关注(“黑红”)也被视为一种“红”。这种状况导致了平台监管与用户表达自由之间的冲突。
用户创新和治理滞后的矛盾。这是互联网领域普遍的规律,但在短视频领域尤为明显。通常都是问题出现后(如摆拍或虚假视频等),才会引发社会关注,产生诸多不良影响,随后相关部门和平台介入进行治理。这种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
用户体验与风险防控之间的矛盾。尽管大数据算法或能预测传播不良信息的用户,但这种做法可能会侵犯隐私,因为这需要对用户的底层数据进行抓取,从而进行研判。此外,仅凭预测就对用户采取限制措施也是不现实的,这就跟预判某人犯罪倾向比较高就提前逮捕他一样。因此,这种预防措施不仅会影响用户体验,甚至还可能存在侵犯用户隐私、歧视消费者等问题。
在治理难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时,短视频行业的暴发之势却已不可阻挡。
“近几年,短视频行业发展得太快了,快的背后是问题和挑战不断涌现。”一位MCN机构创始人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从内容生产质量来看,市场快速扩张导致内容良莠不齐,隐性的泛娱乐化、消费主义倾向及“信息茧房”现象加剧,使得辨识与引导难度提升。
北京理工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基地研究员王磊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短视频内容的海量性和即时性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网红乱象”、打赏失度、违规营利、恶意营销等问题比较突出。
从技术演进的挑战来看,AIGC(生成式人工智能)、增强现实(AR)和虚拟现实(VR)等新技术的融入,使内容生态复杂化,真实性验证与合规监管难度骤增,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短视频行业中侵权现象高发。”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国栋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当前,短视频行业版权保护意识不强,维权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突出,未经授权使用、盗用、裁剪、遮挡原创者标识、掐头去尾进行二次剪辑等情况非常普遍。
“可以说,短视频乱象频发不仅损害了公众的权益和利益,还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对综合治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上述MCN机构创始人表示。
02
部门监管需与行业自律形成合力
针对短视频乱象,我国已构建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违法违规的短视频内容进行了界定和处罚。
业内人士指出,在法律层面,当前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与强化司法。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短视频乱象,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在我国现行法律的框架之下,逐步建立起一套合理有效的司法审判标准,比如,虚假信息的界定、行为入刑的标准等。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已在积极治理短视频传播中的乱象,但仍存在法律制度滞后、法治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
“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立法实际和反网络暴力的需要,制定系列法律法规,完善现行法中的法律条款,形成预防惩治网络暴力的完整法律体系。”肖飒指出,还需要加强与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与此同时,要大力推广应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并在落地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国家广告类法律体系。”张国栋表示,有关部门应以上述法律为利剑,明确用语的定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监管层面,针对短视频领域的特殊性,需要提升跨平台的治理能力。”庄家炽指出,当前网络治理形势较为复杂,单个平台的力量有限。因此,监管机构需要从更高层面统筹协调各平台之间的合作,共同预防网络乱象的发生。
多位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及业内人士表示,此前,中央网信办持续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网络虚假信息、低俗内容等问题,短视频乱象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下一步,针对短视频乱象,应形成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分类分级监管的新型监管模式。各监管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同时,监管部门应根据短视频内容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监管;要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确保平台履行好主体责任。另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与司法机关联动,完善网络治理机制。
平台作为短视频内容传播的重要载体,承担着重要的审核把关责任。
王磊表示,平台作为内容审查主体应当积极响应监管需求,建立短视频综合审查机制,主动承担短视频审查义务,严禁违法、低俗、暴力等内容传播,确保上传的视频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同时,要通过优化推荐算法等方式,融入公共价值,避免过度个性化推荐导致的“信息茧房”效应,防止不良内容扩散。此外,还可以加强对AI审核技术的研发,以此规避当前AI审核可能存在的局限。
“同时,要主动建立短视频社区伦理政策,通过细致的、考虑全面的文本,明确视频内容生产者的行为界线;建立、优化普通用户投诉—内容生产者申诉—运营商处理的程序;随时对违背伦理准则的视频进行处理。”张国栋表示。
“内容创作者在创作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平台公约,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制作或传播违法违规内容。”王磊认为,作为内容的直接生产者,创作者应对自己的作品负责,积极传播正能量,倡导健康的社会风尚。
用户既是短视频的生产者、使用者,同时也是短视频的监督者。在王磊看来,用户应不断提高自身辨别能力,不轻信未经证实的信息,不传播虚假或有害内容。对于发现的不良内容,用户应积极向平台反馈,共同维护网络环境。
对于短视频传播中的伦理失范问题,张国栋认为,当前主要依靠政府治理,如政府发布强制性禁令、约谈平台管理者、责令短期下架整改甚至关停相关平台等,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治理方法有一定的威慑力并起到了作用,但其属于补救性措施的事后治理,在对相应问题进行事后治理时,伦理失范问题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已经形成。所以,短视频传播伦理失范问题的解决,更需要建构伦理自律机制。
业内表示,整治短视频乱象,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须把眼光放得更加长远,通过政府、平台、社会、个人等多方协同,形成合力,方能“去除糟粕”,沉淀出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总 监 制丨王 辉 车海刚
监 制丨李丕光 王彧 刘卫民
主 编丨毛晶慧 编 辑丨谷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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