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你们的老朋友钟工。工程造价各种费用名词层出不穷,其中“基本预备费”和“暂列金额”是常常被提及的两个概念。 很多人会有这个疑惑:“”既然已经计算了基本预备费,是否还需要或能否再计算暂列金额呢”?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概念的定义和适用阶段。根据《GBT 50875-2013 工程造价术语标准》中的解释:

“基本预备费”是指投资估算或工程概算阶段预留的,由于工程实施中不可预见的工程变更及洽商、一般自然灾害处理、地下障碍物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等而可能增加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从定义上看,这 两个费用并不是同一时期的产物 。基本预备费是在投资估算或工程概算阶段考虑的,而暂列金额则是在招标阶段确定的。因此,在 不是招标阶段的造价成果中,我们是不能计算暂列金额的。 这就像我们不能穿越时空去唐朝见李白一样 ,不同阶段的费用科目有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计算方式。

那么,基本预备费和暂列金额之间有什么关系呢?简单来说,基本预备费是建设单位在建设前期预留的费用,用于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而暂列金额则是在建设单位进行市场交易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分拆到不同合同包中的费用在招投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限额设计情况来决定是否动用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并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中。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假设有一个简单的办公楼项目,其工程费用是1000万元,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是100万元,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是100万元。如果项目的限额设计良好,原本的1000万元工程费用完全能满足利用施工图计算出来的造价(含一定比例的暂列金额),那么此时100万元的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就不需要动用。但是,如果项目发生较大变更或者限额设计不良,导致利用施工图计算出来的造价(含一定比例的暂列金额)超过了工程费用1000万元,比如达到了1050万元,那么建设单位就需要动用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来弥补这个差额。在这个例子中,动用的额度就是50万元,剩余的50万元仍然作为项目的备用金,并不包含在项目的承发包合同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如果不是在工程交易阶段,我们是不应该计算 “暂列金额”的,换言之计算了“基本预备费”则说明其阶段在建设前期而不能再计算暂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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