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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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拍卖中,通常会房地一体拍卖。很多承包人认为,房屋与土地不可分割,土地拍卖价款理应随建筑物一并优先受偿。

那么,建设用地司法拍卖款属工程优先受偿范围吗?如何处理?

最高院在《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及于建筑物对应拍卖价款,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价款;房地一体拍卖的,必须对价款拆分处理,土地部分价款由抵押权、普通债权分配,承包人仅对地上建筑物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观点简析

1. 工程优先受偿权客体仅限建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对象为“建设工程”,即承包人施工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成果。该权利设立初衷,是保护施工人劳务、材料等物化投入,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并非承包人施工形成,与工程施工投入无关,自然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2. 房地一体拍卖≠价款一体优先受偿

司法拍卖遵循“房地一体处分”原则,仅为执行处置便利,防止房地权属分离,并非认可价款归属同一优先顺位。处置方式不改变权利性质,不能据此扩大工程优先权的法定范围,土地与建筑物价款需独立评价、分别分配。

3. 土地价款优先归抵押权人,不归属施工承包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对应的担保权益归属于土地抵押权人,抵押权设立在先、权属清晰。施工企业未对土地投入建设成本,无权占用土地价款优先顺位,土地拍卖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剩余部分再用于普通债权分配。

4. 价款拆分是司法分配的法定必要程序

房地整体拍卖后,执行法院必须通过评估、审计方式区分建筑物价值与土地价值,精准拆分价款。未拆分直接全额支持工程优先受偿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可依法复议、异议纠错。

司法统一分配规则

地上建筑物拍卖价款: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普通债权。

建设用地拍卖价款:承包人无优先受偿权,由土地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剩余款项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周军律师提醒,对施工企业而言,主张优先受偿时,需主动区分建筑物与土地价款,仅针对建筑物价款主张优先权,避免因诉求超标被驳回、拖延分配进度。对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而言,发现法院未拆分价款、土地价款被违规优先分配的,可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复议,依法纠错止损。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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