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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林女士、徐先生原为情侣。2015 年,二人看中一套一号回迁房,由徐先生出面和房主魏女士签订《房屋购买协议》,房屋总价 30 万元。

合同签订后,全部购房款项均由林女士支付,房屋交付后,两人随即装修入住,多年来物业费、供暖费也一直由林女士承担。后来二人分手,书面约定一号房屋所有权益归林女士,后续相关事宜由她全权对接。

随着房价上涨,房主魏女士心生反悔。2018 年林女士提出一次性结清剩余房款、办理过户,却遭到对方百般推诿。魏女士还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协议、收回房屋并收取房屋占用费。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要求林女士腾退房屋。林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林女士为真实购房人,购房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驳回了魏女士的解约诉求。

本以为胜诉后可以顺利过户,不料魏女士明知房屋存在买卖纠纷,仍在诉讼期间多次将房屋抵押给不同机构与个人,最后一次抵押给第三方乐某,高额抵押直接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林女士、徐女士再次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注销房屋抵押,并要求对方配合完成过户。

【法院最终判决】

1、双方 2015 年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合法有效;

2、待一号房屋现有抵押登记全部注销后三十日内,魏女士需配合林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案件保全费由魏女士承担,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核心判决逻辑】

1、结合出资与居住事实,认定真实购房关系

虽然购房协议由徐先生签署,但结合全部资金由林女士出资、长期实际居住、承担房屋相关费用,以及二人分手后约定房屋权益归属的事实,法院认定林女士是真实购房人,买卖关系真实有效。

2、房主事后抵押房屋,主观存在明显恶意

法院明确,魏女士在知晓二审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依旧多次设立抵押,刻意阻挠过户,行为存在明显恶意。

3、生效判决确认抵押权效力,无法直接撤销

房屋最后一次抵押已由另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第三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司法规则,本案无法直接注销抵押,因此判定待抵押解除后再办理过户。

4、恶意违约需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提示,若后续抵押始终无法解除,导致房屋最终不能完成过户,林女士可另行起诉解除合同,向魏女士主张全部损失赔偿。

【律师普法】

1、自愿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回迁房、安置房可以正常交易,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且完成出资、房屋交付使用,合同就受法律保护。

2、房价上涨后反悔、恶意抵押,属于违约行为

部分房主因房屋升值毁约,通过抵押、转移产权等方式阻碍交易,都会被认定为违约,相关不利后果由房主自行承担。

3、合法设立的抵押权,购房者无权直接撤销

一旦房屋抵押给第三方,且经法院确认抵押有效,购房者不能直接要求解押,只能等待抵押注销,或是向违约房主追责索赔。

4、未过户房屋,建议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房屋尚未完成过户前,尽早办理查封保全,能有效避免房主一房二卖、恶意抵押等问题,守住自身购房权益。

5、情侣共同购房,出资、居住记录可作为确权依据

并非仅以合同签字人判定房屋归属,实际出资、长期占有使用等证据,都可以佐证真实的购房权利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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