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执行共同房产吗
债权人不能直接执行整套共同房产,但有权申请执行该房产中属于举债一方的财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明确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属于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共有财产,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还能执行原夫妻共同房产吗
只要债务是举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依然有权申请执行原共同房产中属于举债一方的份额,哪怕双方已经离婚并对房产做了分割。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在债务产生后,为了逃避债务,故意通过离婚协议将举债一方在共同房产中的全部份额无偿转让给另一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净身出户”,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约定,然后执行原本属于举债一方的份额。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是正常离婚,财产分割是公平合理的,没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并且已经完成了房产过户登记,举债一方的份额已经合法转移给另一方,债权人就不能再执行该房产。
三、如果共同房产还在按揭还款中,债权人还能申请执行吗
哪怕共同房产还在按揭中,只要举债一方对该房产享有财产份额,债权人依然有权申请查封并执行该份额,只是执行过程中要优先保障银行的抵押权,剩余价值再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规则,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偿还贷款的房产,哪怕还在按揭中,哪怕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享有平等的财产份额。实践中,法院在执行按揭中的共同房产时,首先会通知抵押权人也就是银行,银行有权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清偿完毕剩余的银行贷款后,剩下的拍卖款再进行分割。
作者 王建全律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在读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私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曾担任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维权事务总监。现任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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