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公司欠薪,把公司的车、服务器、设备拿走抵钱行不行?

「法律解答」

这事倒可刑。

劳动者,普通群众的一般认知,认为公司既然欠薪了还发不出设备还值钱,那么就可以用这些设备来抵债。

你瞧《民法典》是有规定的,规定了留置权。

但是,法律上的留置权与劳动者的认知并不一样。

裁判摘要 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主张。
参考案例:最高法院公报 - 2017年第1期 总第243期

易言之,劳动关系是不平等法律关系,留置权行使的条件是平等法律关系,最高院不认可这种做法。

这可把劳动者急坏了,明明处于弱势地位,还不能行使留置权,还有道理没有?

对此,该案法官进行了说理。

我国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已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设置了倾斜性保护条款,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劳动债权,如再使用私力救济方式保护劳动债权,不仅影响劳动生产和管理秩序,还将造成债权债务保护的不公平性。另外,由于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不仅优于一般债权人,还优先于享有抵押权、质押权人的其他债权人,而劳资纠纷产生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质上系经济组织的内部纠纷,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经营风险的角度而言,也不应通过行使留置权而优先于外部债权人受偿。

说得通俗点,法官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个整体,具有一定经营风险共担的特征,而且劳动法有倾斜保护,劳动者不用急。

据此,劳动者不能行使留置权,不能随意占有、拿取公司的设备用来抵债。劳动者这样的行为虽情有可原,但是拒不归还或行使方式不当,拿取的设备明显超出合理维权范畴,或可能构成侵占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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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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