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危险犯。只要采供血液或者制供的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即使尚未造成实际危害,也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虽然采供血液或者制供血液制品的行为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非法行为,只要其采供的血液或者制供的血液制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就不构成犯罪

判断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主要看采供血液或者制供血液制品的设备是否符合标准;采集、制作的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如采血前是否对供血者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消毒措施是否严格;等等。

2.划清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广义上也是一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血液和血液制品是属于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影响的特殊产品,其生产、销售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刑法》既然已经把这种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就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34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该条第1款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加重处罚情节。

根据《办理非法采供血液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第4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以下情形:

(1)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2)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3)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以下情形:

(1)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2)造成5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3)造成5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