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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泽旭律师
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中,侵权人要给付超过受害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即在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后,再加罚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赔偿金。其目的不仅在于弥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而且还包括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以防止未来重犯,并惩戒他人。
众所周知,我国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奉行的是“填平原则”,即要求权利人损害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在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 ,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并于1993年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入中国法律体系。此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法律中逐步扩展,涉及多个领域,如食品安全、产品责任、商品房买卖、知识产权、旅游合同、医疗产品责任和生态环境等。
《民法典》在整合先前散见于不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系统地认可和总结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侵权责任编中明确规定了三类行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实行惩罚性赔偿的七个领域
1.产品缺陷导人身损害的赔偿。
2.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赔偿。
3.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责任赔偿。
4.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的赔偿责任。
5.因买方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赔偿责任;
6.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买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法实现的赔偿责任。
7.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用药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李泽旭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本科、北京大学硕士,同时拥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从业17年来,代理了多起知识产权案件,深获客户好评。从事的主要专业领域为:专利、商标、商业秘密、高新技术等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再审再诉、劳动纠纷,法律风险管理。
编辑|王涵
审核|张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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