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地性质不同,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为土地性质不同,那么在面临征收时补偿的标准不同,适用的法律和征收的程序也就会有所差别。接下来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为大家讲解。
征收实施的主体不同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主体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2)集体土地征收需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国有土地征收不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的审批,因为土地性质本来就是国有,不需要经过审批,而集体土地则不然,正是以为他们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征收必须经过省政府的审批,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的是没有得到审批先是实施征收,这显然是违法的。
补偿项目的不同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项目有:
(1)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农户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5)社会保障费。
国有土地拆迁的补偿项目: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费(这项补偿一般是给予有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
(5)拆迁奖励费;
(6)补助费
警惕!
史律师告知大家要注意,不管是国有土地拆迁补偿还是集体土地面临征收在遇到拆迁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好就可以收集证据直接走法律的程序进行解决,纠纷只有尽快的处理好才不会让双方的矛盾更大,如果是行政拆迁部门的拆迁方式有违法行为,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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