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9日,《中国工程院章程》再次修订发布。此前,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于2024年第二十一次院士大会第十次修订。两院章程均明确了院士的退出机制。
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
(1992年第六次学部委员大会通过,2024年第二十一次院士大会第十次修订)
第二章 院士的产生与退出
第四条院士增选每两年进行一次。学部主席团根据科技发展趋势和学科布局确定增选名额及其分配,报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审定。
院士增选实行推荐制。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经学部主席团审议、院党组审定成为有效候选人。学部主席团可根据国家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置特别推荐机制。
院士增选包括外部同行专家评审和具有选举权的院士差额选举。
选举产生的新当选院士经学部主席团审核,院党组审定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
院士增选须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五条院士可申请放弃院士称号,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关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院士如有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不端等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的行为,或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或刑事处罚,由学部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报院党组批准。对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由学部主席团决定劝其退出院士队伍或撤销院士称号,报院党组批准,待召开院士大会时予以追认。院党组可向学部主席团提出撤销院士称号的建议。
中国工程院章程
(2024年6月25日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修订通过)
第二章院士
第四条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院士由选举产生。
第五条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院士。
第六条院士的义务和权利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遵守本章程;提倡科学精神,积极促进工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努力创新,不断作出成绩;弘扬科学家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争鸣;做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表率,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的表率,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表率;积极培养人才,推动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参加中国工程院及学部的活动,承担中国工程院及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与评估任务,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参与科普活动。
对国家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受有关待遇。
第七条对年满80周岁的院士授予资深院士称号。资深院士不担任院及学部的领导职务,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可以参加院士会议及咨询、评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进行,并由主席团决定。每次的增选院士名额,由主席团讨论决定。
第九条院士候选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名:
1.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
2.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
主席团可根据国家需要设置特别提名机制。
不受理个人申请院士候选人。
第十条中国工程院组织外部同行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选。评选出的候选人提交院士大会,由全体院士按20%差额无记名投票选出新增选院士。参加大会选举的院士超过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各学部增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序当选。
选举结果经院党组审核、主席团审议通过,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适时向全体院士通报并正式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第十二条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影响院士群体和中国工程院声誉时,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或撤销其院士称号。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十三条院士本人提出辞去院士称号的辞呈,经主席团审查认可后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来源:中国科学院网站、中国工程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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