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人民公园对过的夏津县庭悦洗浴中心,以公告的形式,下达一份劳动保障监察文书。

人社局在调查该单位非法使用童工一案时,因通过登记住所地和联系电话均无法与该单位取得联系。

因该单位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10000元(大写: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向该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夏人社监罚催字[2024]8号)。

自发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到或未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者,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信息显示,几个月前,该单位开始对外整体转让。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同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律还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根据相关条文依据,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未按规定保存录用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而除了直接招用童工的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为童工介绍就业者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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