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件胜诉案例
责令镇政府重新作出补偿
中师律师事务所
案/情
拆迁案件胜诉案例
2005年10月31日,原国营江苏省盱眙林场淮河分场(以下简称淮河分场)与原告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将位 399亩林地承包给原告承包期至2030年10月31日止,约定原告种植林木。2018年:盱眙县启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项目,供水工程建成后,案涉的承包林地被纳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红线区范围,为了饮用水安全进行封闭性管理,将原告承包的全部林地围挡并锁起大门,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使用。2020年9月24日,盱眙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求盱眙县林总场做到水源地保护区杜绝任何生产活动。同日,盱眙县林总场淮河分场向原告作出了通知书,禁止原告将田间雨水抽出承包的林地,导致原告树木大量死亡。2022年2月22日,盱眙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了通知,明确禁止原告在自己的承包地上植树。2022年10月22日,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和盱眙县水务局同时给原告下达告知书,明确告知原告的承包地在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以后不可以在承包地内种植和养殖。2019年,被告已与被划入一级保护区红线内的128户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已实际补偿。基于以上事实,原告已经无法继续在承包的林地里进行生产经营,被告作为补偿主体,应对原告履行及时补偿义务。2022年3月8日,原告向被告盱眙县政府邮寄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2022年10月26日,原告分别向被告盱眙县政府、河桥镇政府邮寄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被告均未予答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确认其违法,促进被告依法行政。
与判决书类似案件可后台私信,或联系:15313903706(微信同号)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