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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芦山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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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在太平镇大河村平溪聚居点河道内涉嫌违法采石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4年5月14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太平镇大河村平溪聚居点河道内擅自采石2.26吨(约1立方米)。以上事实有:高宗平装运车辆和石头照片;高宗平指认采挖石头现场照片;高宗平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的规定,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依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擅自在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采石头2.26吨,并处罚款10500元(壹万零伍佰圆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芦山县支行(地址:芦山县芦阳街道迎宾大道366号、账户名称:芦山县财政局、账号:22546101040003565)。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芦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芦山县水利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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