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王鹏)网络环境下,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传播变得更加便捷。但未经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搭建网站发布影视作品,并以此牟利,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三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

2020年5月以来,陆某通过租用服务器搭建了10个影视网站,在未经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12万部(集)影视作品上线至其影视网站,供网站访问者随时在线点播,其中包括一些春节档的热映影片。其间,陆某通过与非法广告商合作,在网站设置涉黄、涉赌广告,以此收取广告费,共获利148万余元。季某和方某则为陆某提供多个影视网站模板和技术维护等服务,累计收取费用共计6990余元。

2024年3月,陆某、季某和方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5月16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方某、季某明知他人存在侵权目的仍提供帮助,三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陆某等三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后,依法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季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不等罚金。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陆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