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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2024年6月20日 20时40分43秒,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邹平市铜矿附近,对王杰驾驶的鲁MF59961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峰、孙宝刚向王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查中发现:王杰驾驶该车拉载1名乘客到313羊庄。经调查:王杰承认使用滴滴车主APP打车软件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2024年6月20日20时45分43秒从福门黛溪湾门口拉载1名乘客到313羊庄,被执法检查时王杰取消该订单(对驾驶员手机截屏、录像取证)。该车驾驶员王杰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予以暂扣,并开据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其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该驾驶员陈述申辩,该车停放于邹平盛信停车管理中心。经查询,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我市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交通综合执法案件文书、陈述申辩书等。经调查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行政相对人名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罚款金额(万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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