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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恒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罚款人民币55000元。

在泰州市高港区南韵家园二期25#-28#及地下室B区(泰州市高港区港城东路126号)施工过程中,未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4名农民工(周素美、缪永忠、成红霞、成天荣)工资专用账户。因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当事人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剩余案涉15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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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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