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因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被处以罚款3000元
2024年07月15日,抚州市邮政管理局就抚州市东乡区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抚州市东乡区韵达速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文亭
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赤湾东方物流园区
品牌:韵达
二、案由
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
三、主要事实
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23条第3款第二十三条寄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制修订本单位包装操作规范,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42条第5款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于7日内制定包装操作规范。并处人民币叁千元罚款
承办单位:抚州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7月15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政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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