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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阳县环境分局在立案查处一起水污染环境违法问题的过程中,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赔偿程序,成功办理一起“一案双查”水环境领域生态环境赔偿案件,为提升全县生态环境执法效能起到了有力推进作用。

环境执法人员在履行日常环境执法职能时,发现辖区内某企业存在违法排放废水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进一步检查核实情况,发现该企业将化粪池内生活污水通过在化粪池旁凿出的孔洞直排沟渠进入河道,通过采样分析发现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超过了国家的限定标准。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山阳县环境分局予以立案并进行处罚。

该企业的行为对周边地表水环境造成了一定损害,山阳县环境分局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委托专家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对企业违法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和需赔偿的金额予以综合认定,并对赔偿方式提出建议。在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上,赔偿义务人认识到企业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损害,同意给予赔偿修复生态环境,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企业在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主动减轻环境危害后果。

下一步,山阳县环境分局将秉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持续推进“一案双查”模式,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嵌入日常执法过程,加大线索筛查力度,探索多样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方式,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为守好山阳的绿水青山和蓝天白云提供坚实的保障。(通讯员 高佳鑫)

责任编辑:任行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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