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改,

绍兴柯桥一家足浴店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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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绍兴柯桥纯悦足浴店存在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7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柯桥纯悦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郭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7-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4年7月3日9时00分,当事人绍兴柯桥纯悦足浴店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清华名家商业1幢0201室内未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分类垃圾桶,经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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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