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能生育,就让妻子做了人工授精,妻子顺利怀孕,谁知男子查出癌症晚期,知道自己命已不久,男子就劝妻子把孩子打掉,妻子坚决不同意,男子立下遗嘱,把房产给了父母。不久,男子去世,父母拿着遗嘱要继承儿子房产,遭到儿媳反对。几个月后,儿媳生下孩子,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房产。公婆却说:“孩子不是我们家的血脉,凭什么分房产?”女子一气之下将公婆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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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张玲靠在沙发上发呆,自打丈夫走后,张玲一直就是这种状态。她不相信丈夫已经去世,日子过得好好的,怎么这个人,说没有就没有了呢?
结婚好几年,张玲和丈夫王军都没有生下孩子,公婆一个劲催生,小两口也没办法,怀不上那能怪谁?
公婆怀疑是张玲的问题,整天冷言冷语,给张玲闹得心里非常难过。
两口一起去医院做了检查,结果出来后,原来是王军的问题。
婆婆这下闭住了多事的嘴,自己儿子问题,人家张玲,能不能跟儿子过下去,还是个未知。
于是小两口一商量,就跑去医院做了个人工授精,张玲一次就怀上了孩子。
王军非常高兴,急不可待的把消息告诉了母亲。
谁知父母一脸难看,非常不高兴。他们认为,媳妇怀了别人家孩子,这是耻辱,不是高兴。
可是事情已经如此,那也只好认了。
世事难料,张军在单位体检中竟然发现了癌症晚期。
张玲一下懵了,丈夫怎么会遭此不幸?
王军知道自己命不久矣,开始着手安排后事。
王军害怕自己去世,妻子改嫁,房子落入别人手里。再加上这个孩子,根本不是自己血脉,留下也是麻烦,他对当初的决定开始后悔。
王军劝妻子打掉孩子,张玲坚决反对,自己年龄不小,早就想要孩子,好不容易怀上了,绝不会去打掉。
王军思前想后,自己这套房子,是婚后俩人一起购买,还在还着房贷。自己一死,张玲肯定改嫁。
于是王军立下遗嘱,把房子留给自己的父母。
两个月后,王军去世,刚办完后事,公婆立马赶来,拿出遗嘱,就要赶走张玲。
婆婆毫不客气,直接开门见山:“我儿子把这套房子给了我们,你把房产证拿出来吧。”
张玲始料未及,拿起遗嘱一看,顿时心如死灰。她不敢相信,丈夫如此绝情。
张玲的眼泪哗哗直流,想起来夫妻曾经的恩爱,那时有多甜蜜,这时就有多伤人。
张玲定定心神,“你们不要逼得太急,我现在有点迷糊,等我缓过来就拿给你们。”
婆婆一看张玲憔悴的模样,不像有假,于是就说:“那你要快点,不要让我撵你。”
张玲根本不知道王军留下遗嘱,这一刻,往日的情意荡然无存。
既然丈夫不给自己留一点后路,那么自己就要保护自己,还要为肚子里的孩子做好打算。
张玲忽然觉得,好像没了悲伤,心里反倒轻松起来。她收拾行李,回了自己家里。
张玲在老家平安生产,母子健康,月子做完,张玲从老家回来,立刻就将公婆告上法庭。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张玲认为,房子是自己和王军婚内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军无权分配属于自己那一半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与个人。
夫妻一方所立的遗嘱,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
若处分了属于夫妻另一方的财产的,遗嘱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房子是张玲和王军婚后购买,王军所立遗嘱包含了把张玲的份额也留给自己的父母。法律认定这部分遗嘱无效。
2、王军父母认为,王军在留下遗嘱时,有其他人在场作证,遗嘱应该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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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王军的父母,不认可张玲生下来的孩子,认为孩子和王家,没有血缘关系,所以无权分得财产。
3,法院认为,张玲王军夫妇在和医院签订人工授精协议时,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
王军确诊癌症晚期后反悔,要求张玲打掉孩子。
张玲作为孩子母亲,不同意打掉腹中孩子,王军单方面否认孩子,并不能改变孩子就是王家的后代。
《民法通则》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虽然孩子在王军在世时尚未出生,但他属于婚生子女,依法享受继承权。
法院判决,房子产权归张玲母子所有,张玲将房产的价值,折算出一半现金,支付给王军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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