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意外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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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9日,黄某与友人相约到涵江区某乡镇人工湖钓鱼。当天16时许,黄某等人在钓鱼期间遇雷雨大风天气,遂到人工湖湖心岛亭子避雨。

不料,黄某在避雨期间遭雷击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的家人遂向涵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工湖湖心岛亭子的管理人某村委会和承包人翁某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系与其朋友自行相约前往某村人工湖钓鱼,某村并未对人工湖的湖心岛包括岛上亭子等区域收取门票或提供旅游服务,黄某等人进入湖心岛亭子无需征得某村村委会同意。

事实上,某村村委会对黄某进入湖心岛亭子并不知情,亦无任何表示,也没有因为黄某的进入而获得任何收益,故黄某与某村村委会之间并非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关系,没有形成基于旅游服务合同产生的法定或约定的安全保障关系。

法院认为,黄某的死亡原因系雷击,雷击伤人致死具有不确定性和极小的概率性,系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该案的雷击事件属于各方当事人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无法认定某村村委会对黄某的死亡后果具有过错,故某村村委会对黄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该案事故发生时均未要求翁某对湖心岛区域进行改造运营,该区域管理权并未实际转至翁某,翁某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翁某对黄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 源 :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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