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屈文琳 记者 智文学)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与2013年版相比,新公司法实施后成立的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实缴,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完成实缴。此外,实施前成立的公司可以在3年过渡期(即2024年7月1日—2027年6月30日)将出资期限调至5年内,即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

从认缴制向实缴制过渡,对于企业来说将面临怎样的机遇与挑战?近日,中国商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静平,她表示:“新公司法提出注册资本从认缴变为5年内实缴的制度更好地保护了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了部分新设公司‘打肿脸充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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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静平。(京轩/图)

机遇:公司股东、债权人等

权利“保护”获提升

在2013年版公司法中,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确实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注册资金闲置、虚假验资等问题,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限制,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本登记交易成本,但也出现了企业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虚化了注册资本表示公司资金信用的作用,影响了市场交易信用的判断评估结论;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层面弱化了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影响了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大了发生债权股权纠纷的概率。

马静平表示,注册资本并不单单是一串数字,它对外代表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同时,也是公司对外承诺有注册资本这个资金实力来承担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对内代表股东要按照其认缴或实缴的注册资本来行使分红权和表决权,确定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也保护了股东的个人财产。

新公司法在保留认缴制的前提下,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新公司法还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的过渡期,分类分步、稳妥有序将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认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调整至合理范围,有利于股东考量公司经营状况、个人出资能力以及市场行业前景,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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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静平律师作普法讲座。(京轩/图)

挑战:公司如减资

这五步程序缺一不可

企查查数据显示,新公司法颁布后,新注册小微企业的注册资金以3万元至5万元居多。而早前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多数在10万元以上。同期,已成立的众多小微企业也启动了减资程序,以求降低公司运营风险。由此而来,公司如何减资实现平稳过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确实,公司在减资过程中因为处理不当造成法律纠纷的案件近期呈上升趋势。”马静平进一步分享了自己曾代理的案例,“当时我的当事人是某公司债权人,关联公司注册资本从6000万元减资到200万元,减资过程中没有通知我的当事人,只是做了公告。关联公司减资自然削弱其对资产责任的承担能力,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将公司和其他两个股东列为被告,通过诉讼,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1700多万元。”

据悉,新公司法在公司减资方面设定了比增资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其中,公司普通减资程序包括: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形成公司决议;通知债权人并对外公告;进行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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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普通减资程序。(屈文琳/制图)

“这五步程序缺一不可。”马静平强调,企业减资一定要依法合规,否则减资的股东应就减资前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注册资本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马静平认为,减资对没有债务的企业来讲风险相对较小,对有债务的企业并不能真正减负,如果不当减资,反而让股东作茧自缚。从某种意义上讲给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机会,不当减资将导致股东的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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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静平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屈文琳/图)

倡导:理性拥抱改变

平稳过渡促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我国的公司法自1993年至2024年实施30年来,前后共修订6次,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开了对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的限制。认缴制实施10年来,存在着盲目认缴、天价认缴出资几万亿元、认缴期限几千年等滥用认缴出资的情况,使注册资本没有发挥它对内和对外应有的功能。

“大多股东不知道有‘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制度,如认缴期限几千年的天价认缴出资在‘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制度下形同虚设,同时注册资本几万亿元既不能代表公司真正的实力又可能让股东突破有限责任。”马静平说,“新公司法是以问题为导向,对认缴登记制进行优化完善。对企业来说,应理性拥抱改变,以合法合规理念为指引平稳过渡,促进企业长远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新公司法,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公司未依照新公司法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马静平建议企业负责人积极学习新公司法,以进一步规范落实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律师说“法”

“挂名”容易解绑难?法定代表人涤除需严谨

“前几天我坐飞机不让我登机,我才知道我被法院限高了。我此前在一家房地产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但我已经离开原公司2年多了,怎么还执行我呢?”近日,深圳市某房企前员工王某向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静平求助,希望助其脱离困境。

据王某自诉,自己离职前在原公司实际也只是普通员工“挂名”法定代表人,谁知离职后公司迟迟不办理变更登记信息,以致被法院采取了限高措施。

面对当事人诉求,马静平仔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追溯王某“挂名”“在职”“离职”等关键信息,充分搜集证据后,决定接受王某的委托,代理其诉请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大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言人’,被称为是‘行走的公章’。”马静平表示,虽然法定代表人是身份和权利的象征,但“挂名”法定代表人潜藏着众多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

比如,近年来比较常见的是实控人投资失利、公司亏损,像上述案例中王某那样因“挂名”法定代表人而面临被限高甚至被限制出境的数不胜数。

再如,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际控制人在利用企业从事涉黄、涉赌、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挂名人”也将面临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风险。

据马静平介绍,她曾代理的一起“挂名”法定代表人案件当事人就因公司欠债几十亿元被限高,同时被执行机关行政拘留了15天,当时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当事人没有配合执行机关报告财产”。

新公司法明确涤除指引

如果已经被牵连,“挂名”法定代表人可通过哪些方式走出“风暴圈”?如确定真的是“挂名”,可诉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申请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

在新公司法颁发之前,代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困难重重,而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已经从公司离职的企业高管、员工,如已不再参与公司经营,也与公司没有实际联系,为证明自己已经穷尽公司内部自治救济途径,应明确向公司及股东作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职务的意思表示,如向企业发送书面声明、律师函等要求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拒不配合,则可通过法律专业人士支持,提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从以往办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的案件来看,大多数‘挂名人’只是名义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本身并不掌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核心信息。因此在办案过程中需特别关注证据链的梳理。”马静平表示,虽然根据新公司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可同时法规也给予了公司30日的缓冲期来重新选任法定代表人,但并未设定相应的罚则。

此外,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应当限期选任新法定代表人的规则,但如果公司或因客观原因或因主观故意导致新法定代表人迟迟无法选任,法定代表人是否仍需登记为原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登记可否为空白,在原法定代表人辞任后,新法定代表人尚未被选任之前,原法定代表人是否还需要承担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问题均需进一步明确。同时,新公司法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即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这意味着如出现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原董事无法直接辞任,在改选出的新董事就任之前,原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如上所述,董事、经理是任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条件仍然受限于董事的辞任,如果董事出现仍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的情形,那么法定代表人是否能够辞任进而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仍待司法实践给出答案。

马静平说:“王某的案件显示,他是在离职前‘挂名’法定代表人,并未参加公司实际运营管理,离职后没能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才遭遇风险。因此,王某需要着重证明在职期间实际从事岗位及工作内容,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与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证据。”在日常情况下,除王某这样员工“挂名”法定代表人纠纷较多外,不在公司任职的其他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也较为频发。这类情形如需涤除就需提供更为完整的与“挂名”公司无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当事人与其他公司的劳动关系、社保记录、工资流水等。

此外,马静平表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纠纷案件中,很多被告,即公司一方不会出庭应诉,这就使得法院不得不缺席审理,因此完善的证据链和充分的举证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