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虎

当一辆车在开始燃烧时,一个正常的司机或者一个正常的路人应该做什么?当然是灭火。

当一个公司正在走向倒闭时,一个正常的老板或一个股东应该做什么?当然是自救以减少损失。

但是,当新三板上市公司北京众拓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众拓联)的股东李妍和管理人李群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积极自救以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时,他们却被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抓捕,并被当地检察院以“诈骗罪”逮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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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公安局。刘虎 摄

如果一个民事自救行为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反而被刑事程序介入民事纠纷,整个社会都在呼吁的营商环境又如何得到改善?

北京市民吕游在最近给中共邯郸市委书记的一封信中,讲述了自己的妻子李妍如何遭遇邯郸市公安局部分警员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人为制造冤案的经过。

7月3日,邯郸市复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子。作为家属,吕游旁听庭审,了解到案子的全部经过,他呼吁邯郸市委、市政府、邯郸市纪委,从维护邯郸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的高度出发,尽快制止这种利用公权力干预民事纠纷的违法违纪行为。

01

未完成的新三板公司收购

事情回到2012年,李妍与其父亲创立北京众拓联公司,业务方向是实验室用品,包括实验室试剂、实验室耗材和实验室用小型仪器的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主要服务于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单位及研究机构。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逐渐壮大,客户遍布国内多个实验室和研发单位。

2015年8月,北京众拓联完成股改,董事长李妍占股92%,为实际控制人。12月,北京众拓联申请新三板挂牌。在此之前的2013、2014年,公司营收分别为935.4万、1253.03万元,挂牌当年营收1845万元,处在高速发展状态。

2016年2月,李妍经李群介绍将北京众拓联以2200万元价格出售给谢璐。谢璐找来了注册在河北邯郸市的“河北福万禄公司”等三个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因为新三板公司股份受限制不能一次性出售,双方协商以定增600万股(每股1.2元)控股方式交割。

双方拟定、签署的《收购及重组协议》,重点条款包括:

1:收购方应在2016年7月20日前完成本次定增事项,原股东应积极配合和协调独立财务顾问及各中介机构工作;期限内如因收购方原因造成未能完成定增,原股东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寻找新的买家,且已收到的费用不再退还;如因原股东原因造成未能完成定增,收购方有权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原股东应退还所收款项;如因特殊原因造成定增未如期完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

2:协议签订三日内购买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500万元。股转公司正式受理之日起3天支付700万元,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定增函》之日起3天支付800万元。原股东股份全都解禁到期且办理完毕股份交割手续后十日内,支付尾款200万元,原股东于收到之日向收购方出具相应收款收据;

3: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4: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它权利的放弃。单独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它权利。

但谢璐一方在支付了1220万元收购款、尚未支付980万元的情况下,谢璐就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邯郸市被判入狱10年,无法再履行收购协议。

根据双方签署的收购协议,谢璐一方违约了。李妍认为,自己理所当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02

一次不得已的自救

收购重组失败给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随后主板市场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新三板市场交易量锐减,壳价值持续下滑。

而为了保住新三板上市公司的壳,李妍需要支付不菲的维护费用,包括券商督导费20万元/年、年报审计费10万元/年、律师费5万元/年、股转公司年费8万元/年,每年超过40万元。

为了减少损失,为了公司的发展,必须要解决谢璐收购事件的遗留问题。

2018年5月,李群、李妍找到谢璐妻子马洋洋,双方在北京谢璐的公司办公地点协商。

李群、李妍提出3个解决方案。第一个方案是支付余款980万元,把公司过户给谢璐一方公司;第二个方案是把三家公司600万股份还回来,由李妍方出面出售公司,出售款如果多出980万元部分归谢璐方,不足由谢璐方补足;第三个方案是由马洋洋找第三方帮助谢璐一方承担债务,签订担保协议后过户。但马洋洋对任何一个方案都不同意,导致协商不成。

此时,李妍和李群最应该做的是求助于法律,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解除合同要回那600万股——谢璐一方违约是没有争议的事情。

但考虑到走司法途径时间会很长,维权成本很高,加上公司价值会持续贬值、损失会持续增加,李妍转而采取了一个简便的方式。

2019年,李群、李妍协商将三家公司持有的600万股拿回来以便出售公司止损,于是便以交易中心要核查的名义,把三家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要到北京,将600万股股份转回到李妍名下,然后将公司以300万价格(实际只收到280万元)出售给深圳人彭德裕。

于是,感到“利益受损”的马洋洋于2022年10月9日邮寄了《关于李妍等人涉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给邯郸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03

从“不构成犯罪”到立案

自马洋洋邮寄材料开始,这个刑案就充满了各种蹊跷。

首先是管辖权问题,邯郸警方管不了这件事。因为李妍、李群所谓“犯罪”(实际是民事纠纷)的“犯罪”行为地(骗邮寄公章和营业执照)和结果地(收到公章和营业执照,回转股份和出售公司)和被告人所在地均在北京市顺义区。整个事情与邯郸八竿子都打不着。李妍的辩护律师在庭上说。

辩护律师在卷宗里发现,2022年10月18日8点30分,邯郸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由民警安云峰进行受案登记,审批同意该案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但同样是在2022年10月18日8点30分,安云峰却在邯郸市宏浩宾馆105号房间对马洋洋做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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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宏浩宾馆。刘虎摄

近日笔者在邯郸探访时发现,宏浩宾馆与邯郸市公安局距离的确不远,但仍有约1.5公里;已知邯郸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只有一个安云峰,且安云峰不会分身术,那么唯一的可能就是邯郸警方在造假。

2022年11月17日,邯郸市公安局经侦队民警安云峰、王诗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以“不构成犯罪”呈请不予立案,邯郸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领导,局领导四级审批同意不予立案。庭审时,李妍辩护律师要求检察院提供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安局竟然给出示的是两份无抬头、无人签字、无签收时间的三无《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回执。

法律界专业人士表示,这个通知书明显违规,更像是事后补漏做的文件,家属怀疑,这么做的背后有着不可告人的原因,立案有问题。

邯郸市公安局经过四级审批,确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但在几个月后的2023年2月,该局又二次受理了马洋洋报案,这次登记的警察仍然是安云峰,这次他竟然又认为构成犯罪了,只是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构成“诈骗罪”。

更奇怪的是,根据卷宗里记录,安云峰明确告知报案人“这个案子不属于市公安局经侦管辖,应该去复兴区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然后自认为没有管辖权的邯郸市公安局经侦队,在同年3月17日竟然莫名其妙又以“诈骗罪”给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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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分局。刘虎摄

“这是为了达到要钱目的,公开践踏法律法规吗?”李妍的丈夫吕游在一份“冤情反映情况”中提出这样的疑问。他的这份情况写给邯郸市市委书记李晋宇,但还没有得到回复。

通过庭审质证,吕游还发现,邯郸市公安局拘留李妍后,于2023年6月2日报邯郸市检察院逮捕时,四级审批最后审批领导张海波(经官网查系邯郸市公安局副局长,原复兴区公安局局长)在《呈请提请报捕报告书》上批示:“不同意轻刑快办”。

“公安局副局长竟然可以示意检察院拖延时间慢慢办、重判涉案人”,吕游和辩护律师都被惊到了。由此吕游更加相信,这个案件有幕后黑手,利用刑事手段把人抓起来,拖延办案时间,目的是一步步地逼迫李妍一方妥协、给钱。

事实也如公安局副局长的批示那样,给了长长的时间给李妍“考虑”。邯郸市公安局在2023年9月11日(拖足3个月时间),又莫名其妙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把案子“移送”给复兴公安分局“办理”,复兴公安分局于次日盖个章,就将案子交到复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从2023年5月6日李妍和李群被邯郸警方抓捕,到2024年7月3日开庭,这个案子就已经15个月了,在复兴区法院已经超过7个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审限时间。但涉案家属和律师都没有收到过检察院、法院延期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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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复兴区法院。刘虎 摄

吕游认为,种种违反法律和不正常的程序操作方式,真正的目的是帮对方化去债务,索要钱财。

04

止损还是诈骗?

7月3日,案件开庭,邯郸市复兴区检察院认为,李群、李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股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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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复兴区检察院。刘虎摄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智分别担任李群和李妍的辩护人。他们的辩护意见一致:李群和李妍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本不构成诈骗罪。

张涛律师认为,根据协议规定,李妍女士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权是形成权,也就是任意解除权,不需要法院确权,只是任意解除权可能需要承担违约的代价。所以未经同意而使用谢璐一方3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等行为只是个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单方解除权。

鉴于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定性属于股权转让引起的民事纠纷,不在刑法管辖范围之内,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主观方面,被告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李群、李妍所为,是在收购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图挽回损失,主观目的是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而非为了骗取报案人的股份非法获利。

“民事自救行为的主观是止损,而非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朱智律师在庭上辩护说到。

其次,客观行为上被告人不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被告人并无虚假获取印章、许可证和身份证之行为。其索要印章、执照等文件仅为了顺利达成工作目的,包括参与风险审核等事项,均得到了受害者的同意。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李群所采取的措施都是基于之前双方签订合同时违约的单方解除权以及对方迟迟不履行合约的应对。尽管最终通过使用公章、营业执照等手段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这是因为与谢璐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过协商,对方选择逃避行为,才不得已采取了不当措施,顶多也就是个民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而非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再次,被害人并未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张涛律师在辩护中指出,股权变更登记虽然完成,但这一过程并没有涉及到被害人对情况的误解或者是由于李群的欺骗导致。被害人之所以未能收回股份,是因为他们自身违约所致,并非因为李群的诈骗行为。

最后,并未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判断诈骗罪的财产损失,原则上以被害人整体财产权益的减少来判断,本案受害人将所持公司股份被翻转之后的售卖行动也并未致使谢璐一方作为债务人的财产实质性减少,实际上,转股及售卖,是解除了谢璐一方的负债责任。

朱智律师当庭举了个通俗的例子:甲把自己一头牛10000元卖给乙,先支付了6000元就把牛牵走了,剩下4000元说好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一个月后乙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下4000元,甲催促支付后乙长期不理,甲去乙家里骗乙家人钥匙打开牛圈把牛牵回来卖了,因为牛价跌了,只卖了3000元,乙实际还欠着甲1000元。

“这样能因为甲骗取乙家人的钥匙开圈牵牛、卖牛定性为诈骗吗?”

05

专家论证:民事纠纷

据此,两位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两名被告人的诈骗行为证据严重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认定的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不构成诈骗罪。

为证明辩护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让检察官和法官办案有所参考,辩护人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的相关法学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为:

李群和李妍没有非法占有谢璐一方财产的故意;谢璐一方实际上并未遭受财产损失;参考相关司法解释,本案的行为性质不应认定为诈骗。李妍、李群“骗章转股”的行为虽然不妥,仍是民事纠纷范畴,不构成犯罪。

这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已经递交给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和法官。

实际上,这个案件不仅事关两名被告人的自由,也事关法律是否得到正确的运用和维护。朱智律师认为,该案已经严重三失,即“失真、失衡、失态”,首先是失去了本案是民事纠纷的真实事实,其次是失去了法律应保护合法者的公正,最后是失去了司法应惩恶扬善的态度。

近段时间以来,包括河北在内,全国都在改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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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纪委监委。刘虎 摄

最高法、最高检也多次发文表示,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把握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对合法生产经营影响,更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形成保护民营经济工作合力,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李群、李妍一案的判决,将是检验当地法治环境的一个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