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可以不受约束吗?

发在微信朋友圈的内容

稍不注意便有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6月14日,云南玉溪女子张某,因琐事与赵某发生激烈争吵后,为泄愤将数条包含赵某个人隐私的信息和照片在朋友圈发布,因张某微信好友多达4000余人,导致多人通过拨打电话、申请好友、上门询问等方式对赵某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赵某生活与工作,警方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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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禁止诽谤、辱骂他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24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辱骂、恐吓他人

情节恶劣的

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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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禁止造谣、传谣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行为之一的,处5日—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

除了以上行为

下面这些行为

也不能在朋友圈“现身”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国家机密或其他单位组织未允许公开的信息的;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警方提醒

朋友圈也不是法外之地

发布不当内容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文明发表言论

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来源 @玉溪网警

责任编辑 袁熙

责任校对 罗秋旭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