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经营主体: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价格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全县市场经营主体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贵州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合理定价、明码标价。

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合理确定商品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同时,应做到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各经营者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请各市场经营主体严格守法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对未明码标价、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不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导致出现“天价”消费事件发生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肃处理。

同时我们呼吁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保存好相关票据或凭证,避免因价格违法行为遭受损失。如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我们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0857-6222315。

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6日

来 源: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杜应妮 ▏责编:李云侠 ▏编审:何 欢

终审:叶启伟 ▏监制:马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