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违反兼职规定,企业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答」

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严厉的惩戒错失,倘若经查不足以达到严重程度,用人单位有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先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可见,法律并没有禁止劳动者可以兼职,并且明文规定劳动者的兼职必须达到严重程度,用人单位方有解除权。

说得通俗点,兼职是可以的,不影响本职工作就行。

故而,倘若用人单位自以为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公示就能直接适用,这样的理解是有偏颇的,或会存在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形从而导致该规章约定无效的情形。

不过,这里的不影响本职工作需要做扩大解释。

理由在于劳动者自身有职业操守和道德,必须勤勉尽责忠实于用人单位,不能违背侵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换而言之,劳动者倘若兼职时作出了利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法院会持否定行评价。

易言之,兼职必须有底限,自由也得有界限。

某某公司仅以张某峰长期兼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即认为张某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足以证实其在通知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即使张某峰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举证证明张某峰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的情况下,才符合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某某公司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与张某峰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法定事由,一审法院认定其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参考案例:(2021)冀11民终3378号

本案巨某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存在兼职或投资行为,并列举了自己与王某从事青海京东干线物流垫资业务及其他股票投资行为;被告提供的王某的违规行为确认书中王某陈述“与公司同事合伙参与京东干线业务的垫资,属于从事第二职业”,虽然原告对该份违规行为确认书不认可,但从原告与王某的陈述中可以相互印证二人参与京东干线垫资业务;结合原告的工作职责是渠道负责人,原告并不能就青海京东干线物流垫资业务仅属于其陈述的普通投资行为提供证据证明或作出合理的解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因违规兼职,违反某甲公司《员工纪律守则》规定,某甲公司经工会同意解除与巨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2024)甘0102民初2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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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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