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劳动者工资的发放情况,并保存一定期限备查。由于这些证据由用人单位制作和掌握,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和纠纷时无法获取,因此双方对工资发放有争议的,往往这些记录会成为解决案件争议焦点的主要证据。

那么,法律规定的工资记录备查时间有多久,从何时起算?

「法律解答」

关于期限。

一般情况下为两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涉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三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部分地区有特别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7月28日修订) 第十五条第三款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三年。

那么该期限从何时起算?有争议。

甲说:应当从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两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本案中,李某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某公司从其工资中扣发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以及存在效益工资及奖金,其申请劳动仲裁为2022年7月22日。

参考案例:(2023)京民申6347号

乙说: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涉及工资发放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特别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笔者支持后者。

理由在于工资发放报酬,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在有些特殊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部分行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据此,立法者设立特殊时效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基本权利。故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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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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