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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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是解决纠纷、确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可以进行司法鉴定、行政鉴定的鉴定机构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因此,通常来讲,申请鉴定需要当事人一致同意,并委托在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法院才会认为其鉴定结果可以采信。
如果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可以采信吗?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方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取决于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结果的客观性以及是否得到相关当事人的认可等因素。
最高院在《斯特蒂文特公司、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一方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过程合法,鉴定结果经双方质证,另一方对鉴定报告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报告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资质问题”、或者“鉴定程序违法情形”,也未举证证明鉴定内容和结论存在错误,因此,鉴定结果可以采信。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质量分析报告》是某乙公司自行委托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中科公司)出具的,原判决并未将其视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而是参照书证的质证规则进行处理,并结合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进行审核判断。
考虑到:
1.出具《质量分析报告》的广州中科公司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中的有权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的专业机构,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
2.广州中科公司对其鉴定对象选取的4台汽粉机均系案涉《购销合同》项下已实际交付至某乙公司的汽粉机,其中分别选取了两次试运行涉及的合金衬板汽粉机、更换碳化硅衬板的汽粉机以及相对应未经使用过的2台汽粉机;
3.广州某公司亦指派签字专家薛某出庭,就该报告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及法庭的询问;
4.某甲公司虽然对该《质量分析报告》提出质疑,但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报告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等鉴定程序违法情形,也未举出充足的证据反驳其内容和结论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重新鉴定,原判决认为《质量分析报告》可以作为判定案涉汽粉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该认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中,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后得出的鉴定报告可以采信。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鉴定结果将用于解决纠纷或作为证据使用,建议选择具有公信力和法律认可的鉴定机构,并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鉴定结果的客观性。
同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鉴定机构的选择和鉴定结果的效力,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如果涉及司法程序,应遵循法院的指导和规定选择鉴定机构。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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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斯特蒂文特公司、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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