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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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常遇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执行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是不能追加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详见笔者《最高院: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吗?》一文)。
那么,强制执行中,法院能否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中明确: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与案外人张某某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高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执行人高某某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经释法析理,对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无书面财产约定的,工资、奖金、经营收益、存款等均为共同财产,配偶名下该类存款并非绝对个人财产,法院可冻结后,对被执行人享有的 50% 份额进行执行,剩余份额需返还配偶。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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