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
——孙某芝与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执行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5-17-5-202-002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黑03执复35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06.30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实质仍是对判决不服的,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范畴,应当不予受理。异议审查法院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复议审查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复议案件 执行异议 对执行依据不服 受理条件
基本案情
孙某芝与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黑民再81号民事判决: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某芝经济损失人民币100399.80元(币种下同)。因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已向孙某芝履行75030元,孙某芝依生效判决向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给付赔偿款差额25369.80元及迟延利息。
梨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本案原审判决存在错误;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已在黑龙江高院再审判决作出前,组织调解期间自动履行了案涉赔偿款差额部分。
2023年5月6日,梨树区人民法院以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的异议于法无据为由,作出(2023)黑0305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的异议请求。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不服,以相同理由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2023)黑03执复35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梨树区人民法院(2023)黑0305执异3号执行裁定;二、驳回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的异议申请。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被执行人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以原审判决错误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提出原审判决错误的异议事由,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案中,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的异议事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范畴,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寻求救济。
第二,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提出其已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期间自动履行了案涉赔偿款差额部分的异议事由,系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实质仍是对判决不服,亦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梨树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梨树区人民法院启动异议审查程序并裁定驳回鸡西某公司异议请求的结论错误,属适用法律错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36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3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2条、第7条、第17条、第23条
执行异议: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23)黑0305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2023年5月6日)
执行复议: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3执复35号执行裁定书(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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