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女士向澎湃新闻反映,2013年5月,其公司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厦二号店进行经营,按照要求交纳了品牌进店保证金2万元,约一年后撤场,但商场一再推延拒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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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方提供的银行回单显示2万元转账为“品牌进店保证金

王女士2025年11月就此事提起诉讼,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王女士向上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目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询问,尚未出具最终结果。

庭审中,天津一商友谊辩称,公司已完成退还保证金的相关义务。原告提交2013年5月2日的回单,想要证明向友谊商厦二号店支付了品牌进店保证金20000元,但经查账后发现并未收到此笔款项。原告应提供2013年5月的银行流水及友谊商厦二号店开具的收据,以便证明款项确已划出且友谊商厦二号店确已收到。

此外,被告还表示,原告方此次诉讼申请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一审认定,2013年5月,原告乐勤宣宇进驻天津一商友谊进行经营;5月2日,原告向天津一商友谊名下账户转入20000元,用途备注为“品牌进店保证金”。

2013年6月10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联显示:付款方名称北京乐勤宣宇贸易有限公司,管理费20000元。

2014年6月,原告因商业摊位调整撤出,原告认为由于其已撤场,天津一商友谊应退还案涉20000元品牌进店保证金,但至今未退,构成不当得利。

经询,原、被告均表示无法提供当时签订的合同。庭审中,被告称原告于2013年5月2日支付的20000元系管理费,并非保证金。

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方天津一商友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跨行小额)款项凭证,上面并未备注案涉20000元系“品牌进店保证金”,且2013年6月10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联,显示该20000元系管理费,现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案涉款项系保证金性质,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假使案涉20000元款项系保证金,由于原告于2014年6月就已撒场,其未能举证曾向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厦二号店以及本案被告主张退还款项的相关凭据,因此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请超出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故,原告的本案全部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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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方提供的银行收款凭证没有显示备注

澎湃新闻获悉,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方向上级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目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询问,尚未出具最终结果。

王女士向澎湃新闻表示,撤柜后其曾向楼层经理多次讨要保证金,中间自己又罹患癌症,导致时间精力上都不允许,后来发现当初的店面已经闭店才立即提起的诉讼,而一审判决下发的时间是2026年的2月13日,也就是腊月二十六了,原本想等过完春节准备上诉,但过完春节一耽误已经过了上诉期了,所以只能选择申请再审。

8月26日,澎湃新闻致电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相关证据已提交法院,目前案件已经到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走完司法监督程序。记者又致电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回复称该申请再审的案件目前处于审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