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携款逃跑,构成抢夺罪!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5日17时许,被害人李四联系被告人张三去打麻将,张三让李四带上钱。

当日18时,二人到达财富小区。张三以“需要现金才可入场”为由向李四借用现金10000元。

二人在财富广场附近等了一段时间,张三接到催要赌债的电话后,遂起了占有10000元的念头。

李四发现不能打麻将后,多次要求张三退还10000元,并紧跟张三。张三以“接人”为由强行摆脱李四后迅速离开财富广场。

当晚,张三将9000元钱款用于网络赌博输掉,1000元用于日常消费。

6月24日,张三联系李四,将10000元退还李四。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张三相约打麻将,被告人张三以打麻将有现金才能入场为由向被害人借用现金10000元。被害人发现不能打麻将后要求被告人退还借款,被告人趁被害人不备甩开其胳膊,摆脱控制逃离,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并将该款挥霍,其主观上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构成抢夺罪。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犯罪事实,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郭保吉

城区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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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以借钱为名”公然抢夺他人钱款的典型案例。从表面上看,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被害人自愿交出钱款,似乎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实质上,被告人虚构事实只是从被害人处暂时借得钱款使用,后被害人要求被告人归还并始终在一旁等待其归还,即该钱款始终处于被害人的视线范围内,也一直处于被害人的支配、控制之下。被告人挣脱被害人逃跑的行为,使得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其取得的手段是通过公然夺取而实现,因此该行为应当成立“抢夺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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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城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