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8月4日11时20分,长春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接到大南公社公安特派员的报告:大南公社新兴大队的一名女社员去挖野菜的路上在大房李生产队附近的高粱地的一条垄沟里发现一具部分被掩埋的女性尸体,吓得她差点当场尿了裤子,然后连滚带爬地跑去大南公社找公安特派员报警……
长春市公安局治安处刑警大队和郊区分局刑警队接到报告后,乘坐勘查车和“边三轮”火速赶往现场——
警用勘查车
东海750“边三轮”
现场位于长伊公路K28+500处,距离路边29米的高粱地边的垄沟处,女尸被发现的时候仰面斜躺在垄沟里,衣着凌乱,裤子被拉至膝盖以下,上衣被掀至乳房以上,肩部以上被土掩埋,鲜血将这片土浸透,尸体由于腐败已经散发出难闻的腐臭味。侦查员们将这些土挖开准备看女尸的面部时,却让现场所有的人都大吃一惊,不约而同地脱口而出同一个问题:“头呢?”
女尸的脖子以上光秃秃的空空如也,换句话说——人头不见了!
经法医检查,死者身高约为1.50米左右,年龄在15岁上下,区间在13岁至17岁之间,死前心脏血液空虚,肺部有散在出血点,手脚呈痉挛状,说明女孩是被活活掐死后在被割掉头部的。女尸下身检出了男性体液,说明女孩生前被性侵。死者胃内有还没消化掉的蛋糕和西红柿,根据尸斑以及尸僵程度看,死者的死亡时间不到24小时。
在对现场进行反复勘查后,除了发现一种长度为28厘米的水波纹形鞋底印、一块吃剩的蛋糕和一个裤钩外没有别的有价值的发现,结合死者体内有没有消化掉的蛋糕看,这块吃剩的蛋糕是死者所留;鞋印显然是一个男性留下来的,女人没那么大的脚板;裤钩也并不属于死者的裤子。
随即,蛋糕、鞋印和死者的衣裤都被送往市局进行检验。
老照片:对脚印进行拍照的侦查员
这是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强奸杀人并分尸的案件,凶手对一名未成年少女行如此残暴的恶行,激起了侦查员们的愤怒。为尽快破案,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和郊区分局刑警队抽调精干组成“8.4无头女尸案”专案组,对此案开展侦办。
侦查员们首先前往现场附近地区的各生产队进行摸排走访,目的是要弄清尸源。然而查访了一天一无所获,附近的各生产队社员都表示自家没有女孩失踪。
此时,负责检查死者衣裤的侦查员发现死者的裤脚上有几个黑色的小油点,经检验分析,油点的成分是沥青,而且是沾上不满一天的新鲜沥青。同时还发现:这几点沥青在裤脚管的附着方向是由下向上。由此判断,死者就极大可能是骑着自行车,或者是坐在自行车的后座上来到现场的,因此死者居住的地方肯定距离现场不会太远,因此将排查尸源的范围限定在长春地区。
老照片: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公安民警
经检验,死者吃剩的蛋糕为长春市南关区桃源食品厂在两天前生产的,全部发往南关区和二道河子区(今二道区)的副食品商店销售。现场的鞋印属于天津市塑料厂生产的“红叶牌”塑料凉鞋,长春市曾在1971年从天津市塑料厂进了一批这种塑料凉鞋,全部在长春市内销售。此外,被害人所穿的衣裤基本都是在长春生产或者在长春有售的大众货,因此更加坚定了专案组的判断——被害人就是长春本地人。
于是,专案组在8月6日印发了数千份印有被害人主要特征以及穿着的紧急协查通报发往市内各单位、街道居委以及各派出所,查找突然失踪或外出的未归女孩。
8月7日上午,南关分局至善派出所片警在管内6委82组排查时,有群众反映:管内居民刘某某的二姑娘周某艳已经失踪好几天了。民警突然间想起了这个身高1.50米左右的14岁姑娘,这不和协查通报上的女尸年龄和身高相吻合吗?于是,这名片警立即来到刘某某家核实情况。刘某某证实周某艳自从8月3日上午离家去长春市自行车厂找她的伯父——该厂瓦工周洪有后就一直没有回来,她正为此担心不已。经过询问,片警发现刘某某反映的周某艳离家时所穿的衣服和现场的女尸的穿着完全吻合,于是就拿出这些衣裤的照片让刘某某进行辨认,刘某某只看了两眼就认出这就是周某艳的衣裤。
老照片:派出所民警
至此,死者的身份被确认就是周某艳。
那周某艳8月3日离家后到底去了哪里?干了什么?又为什么最终会横尸在大房李生产队附近的高粱地?最重要的是,人头去了哪里?
专案组分析:一般情况下,杀人后分尸、毁尸等行为一般情况下熟人作案的可能性比较大。正因为凶手和被害人是熟人,他们担心警方会在查清被害人的身份后顺藤摸瓜查到自己,所以采取分尸、毁尸的行为以达到拖延警方查明死者身份的目的。所以,专案组接下来就将重点放在周某艳和其母刘某某的社会关系人方面开展工作。尤其是周某艳最后去找的那个“伯父”——时年44岁的长春市自行车厂瓦工周洪有成为重点核查对象。
这一查不要紧,让侦查员们吃到了一个大“瓜”。
1972年周某艳的生父因病去世后,时年37岁的周洪有就以照顾工友遗孀生活的名义经常来刘某某家干重体力活,结果就把刘某某给“照顾”到了床上,并以“大伯”的身份公然住进了刘某某的家“照顾”起了寡居的“弟妹”。
不过,这种事情到底是纸包不住火,虽然两人偷偷摸摸,但两人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还是传出了风言风语,周某艳和姐姐知道母亲和周洪有的丑事后都心中不满,但她们年龄还小,经济上要依附于大人,所以从1972年到1979年这七年时间里只能忍气吞声,但对周洪有的反感却与日俱增。
在自行车厂的走访中,侦查员获悉了一个情况:8月3日11时,周洪有背着一个兜子骑着自行车载着周某艳离开了厂子,到15时才独自回来,期间4个小时去向不明。此外,周洪有回厂子后,衣服都没换就跳进油池子里往外掏原油,将自己弄的浑身是油,掏完油后又把那只兜子用水洗刷了一遍。在洗兜子的时候,有人看到周洪有从兜子里拿出了一把刀、几个西红柿和几块蛋糕。而周洪有离开的这4个小时,刚刚好和周某艳的死亡时间有重合之处。而蛋糕和西红柿恰好也在周某艳尸体的胃中发现——
此外,走访还得知,自从刘某某死了丈夫后,周洪有三天两头往刘某某家跑,几乎都在刘某某家安营扎寨了,自家的事情根本不闻不问,对自己的结发妻子和孩子非打即骂,还曾经扬言要杀死自己的妻子,惹得邻居议论纷纷,还惊动了属地的派出所和妇联上门对周洪有进行批评教育,然而周洪有虽然不再扬言要杀妻灭子,但还依然往刘某某家钻,甚至以“大伯”的名义住在刘某某的家,和刘某某过起了有实无名的夫妻生活,自家反而成了不要钱的旅馆,造成恶劣的群众影响。
至此,专案组认为周洪有身上有重大作案嫌疑,但还没等专案组传唤周洪有,周洪有就带着刘某某在8月7日下午来到长春市公安局来“反映情况”。专案组安排专人接待了他们,并耐心听取了他们反映的“情况”。
长春市公安局
在这期间,侦查员们发现了一个细节:8月的长春天气炎热,大家穿着短袖衬衫还热得汗流浃背。然而周洪有来公安局的时候穿的却是一件蓝色长袖棉布工作服,袖子直接放到了手背上面。在谈话的时候,周洪有还有意无意地将自己的右手不断往袖子里缩。仔细一看,似乎周洪有的右手手指上有多处挠伤的痕迹,这会不会是周某艳临死前拼死反抗留下来的伤痕呢?
在周洪有和刘某某反映完“情况”准备离去时,一名穿警服的侦查员走进接待室,对周洪有出示了一张盖有长春市公安局大印的拘留证明:“周洪有,你被拘留了!”
周洪有顿时惊慌失措:“这——这是怎么回事?”
“周洪有,你别装蒜,这事情只有你自己最清楚!”
“你们诬赖好人!我……我没杀人!”周洪有声嘶力竭地叫嚷起来,但是“我没杀人”四个字彻底把他出卖了,毕竟当时谁也没说他杀人啊。跟着他来的刘某某似乎预感到了什么,面对周洪有的表情也变得复杂起来:惊愕、恐惧还有愤怒。
“你的手是怎么回事?”一名侦查员一个箭步上前拉起了周洪有右手的袖子,将他右手上的多处挠伤的痕迹公之于众。
“抓痒的时候挠伤的,这也犯法吗?”
“抓痒挠伤的为什么要遮掩着不让人看?你还要作戏作到什么时候?这样对你没什么好处!”
在被拘留后,周洪有的嘴依然很硬,仗着专案组手头没有他杀人的实锤证据负隅顽抗。因此,在审讯进行的同时,另一路侦查员依然在对周洪有的社会关系进行排查,以期获得有价值的线索。
一位自行车厂的老工人反映,8月3日下午周洪有回厂并在油池子里掏完原油后,将一双塑料凉鞋放在了他的工具箱的底下。而且老工人还发现:当时周洪有走路很不自然,不时往上提一提裤子,像是没系裤带一般。
侦查员在老工人的指引下从周洪有的工具箱底下把这双满是油污的塑料凉鞋找到,轻轻抹去鞋底上的油泥后,一个水波纹鞋底显现出来,并且显现出明显的“红叶牌”商标。
经过技术鉴定,周洪有的这双塑料凉鞋鞋底的大小和形状和现场发现的足印相吻合,就是鞋底上的几处因为磨损的形成的独有特征都完全符合,证明现场的足印就是周洪有的这双天津产的“红叶牌”塑料凉鞋所留。
同时,周洪有的妻子向侦查员反映:周洪有在这几天一改对家里不闻不问,对她和孩子非打即骂的恶劣态度,而是下班后准时回家,又洗衣服又做饭,家里重活抢着干,还对她说:“今后我和刘某某断绝关系,咱俩好好过日子。”
此外,周洪有的妻子还提供了一条重要细节:8月3日周洪有离家上班时,将家中一把用锯条改造的菜刀拿走了。
周洪有的邻居反映:案发后第二天傍晚,当时大家还不知道大南公社发生了命案,而是在吃完晚饭后聚在一起一边乘凉一边闲聊。突然周洪有问道:“你们知道大南公社吗?”大家当时莫名其妙,知道得知大南公社发生命案后,就有人怀疑这个案子是不是和周洪有有关。
周某艳的姐姐反映:7月31日的时候,周某艳说她同学的父亲买了一角钱一斤的海棠果。周洪有立马凑上来说:“新立城那边果园一斤只卖八分钱”。并对周某艳说改天带她去买,周某艳虽然不喜欢周洪有,但却非常喜欢吃海棠果,所以立即就同意了,并约在8月3日中午就去。但是从此往后,知道周某艳遇害,周洪有就再也没来家里一趟。
根据以上掌握的情况,专案组认为周洪有占有作案时间,拥有作案工具,并在案发现场留下了脚印,应系杀害周某艳的凶手。
8月8日,在研究了周密的预审方案后,预审小组正面突审了周洪有,一开始周洪有还试图嘴硬,但看到预审员将那双天津产“红叶牌”塑料凉鞋放到桌子上时,顿时豆大的汗珠从周洪有的额头上滚落下来,如同泄了气的皮球一般瘫坐在椅子上。
原来,周某艳曾几次撞破周洪有和刘某某“亲亲抱抱举高高”的“好事”,并且扬言要去报告派出所,但被刘某某苦苦哀求劝住。但周洪有对此怀恨在心,认为周某艳这个“讨厌碍事的拖油瓶”屡屡坏了他和刘某某的好事,产生了杀人的念头。
7月31日他听周某艳和她姐姐说起海棠果的事,周洪有趁机说新立城那边的果园有便宜的海棠果卖(这倒没有撒谎),约周某艳在8月3日中午去自行车厂找他然后一起去新立城买海棠果,实则计划在半路上将她杀掉。
8月3日上午离家上班前,周洪有带走了家里用锯条改造的菜刀,准备在杀掉周某艳后将她的头割下用,还拿了一个兜子,准备装人头用。
11时左右,周某艳如约来厂里找周洪有,周洪有便带着兜子骑着自行车载着周某艳往新立城方向骑行。快出市区的时候已是中午,周某艳说饿了,于是周洪有便到乐群街一家副食品商店买了汽水、蛋糕和糖果给周某艳充饥,到了新立城附近时又买了几个西红柿给周某艳吃了两个,剩下的放兜子里。
随后,自行车沿着长伊公路骑行时,由于当时烈日当头,太阳将长伊公路表面的沥青晒化,自行车前轮将公路表面晒化的沥青甩在了周某艳的裤腿上,周某艳发现后不愿再坐在自行车后座,而执意要步行,周洪有只好推着车一起步行。当走到K28+500处时,周某艳累了,于是便坐在路边休息。周洪有看四下无人,认为此时是动手的时机,于是就对周某艳说“路边休息不好看”,随后将她骗进附近的高粱地里,突然凶相毕露用双手掐住周某艳的脖子,周某艳奋力挣扎,抓伤了周洪有的右手,还拽掉了周洪有的裤钩,但最终气力不支,被周洪有活活掐死。然后,周洪有对周某艳的尸体进行丧心病狂的奸尸后用锯条菜刀将周某艳的人头割下,用塑料布包好后放进兜子里,骑着自行车带出13公里后埋在一处谷子地里,然后再骑车回自行车厂。
回厂后,他将菜刀扔进厕所的粪坑,然后故意跳进油池将衣服和鞋子弄脏并以此为借口将衣裤烧掉,鞋子则藏在工具箱下。最后还洗掉了兜子里的血迹——
根据周洪有的交代,专案组起出了周某艳的人头,在厕所粪坑内找到了割头用的锯条菜刀。至此,8.4无头女尸案历经四天的侦办真相大白,最终周洪有因流氓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被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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