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取民商分立原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共5 编内容。修订法律馆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起草民律草案前 3 编总则、债权、物权,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制订后 2 编亲属和继承,于 1911 年 10 月完成,因武昌起义爆发,该草案未正式颁布。

(2)《大清民律草案》遵循的立法原则: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3)民律前 3 编以“模范列强”为主。以日、德、瑞士民法典为参照,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中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基本原则。债权编规定了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消灭以及各种形式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物权编主要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等。民律后 2 编以“固守国粹”为主。亲属编规定了亲属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家庭制度、婚姻制度等内容。继承编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和顺位、遗嘱继承的办法和效力等内容。

(4)《大清民律草案》与当时中国实际严重脱节,不太成熟,但是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