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定什么罪?如何量刑?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吉安某木业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吉安#

吉安县佳某木业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03月12日至2020年0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96份,票面额累计1491.02万元;二、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4份,金额 1579.18万元,税额 244.10万元。

3.直接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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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短评:

从上述违法信息来看,吉安县佳某木业有限公司不仅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涉嫌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虚开发票罪,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没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则在上述的量刑幅度内确定各罪名适用的刑罚,然后根据数罪并罚原则确定最终的刑期。

但是,本案例是否会涉嫌虚开发票罪呢?

信息提到:吉安县佳某木业有限公司“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96份,票面额累计1491.02万元”,这里也有可能是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两起农产品虚开发票案:宝清县两户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两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发票507份,金额3669.42万元。同时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9份,价税合计3265.87万元,税额375.72万元。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属于可以抵扣的发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可能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那么,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什么罪名呢?是一罪还是数罪?虚开税额如何计算?

《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案例中,吉安县佳某木业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抵扣销项税额,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同一购销业务名义,应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票面额1491.02万元,如何确定虚开的税额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9%来计算,其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额为134.19万元。

因此,应以虚开税额 244.10万元作为犯罪数额来定罪量刑。

对于罪名,有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例如:

安徽省亳州市税警联合依法查处的蒙城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蒙城县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蒙城县某木业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614份,金额合计1565万元,虚构对外销售业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3份,金额合计4288万元。最终:主犯张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7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万元

也有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例如: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6720794.6元,税款合计33149249.96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2472838.85元;为抵扣税款又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及货物运输等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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