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取保候审后是否一定会适用缓刑?

当事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之后,取保候审是首先要争取的目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有:(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但是,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案件就完结了。有些当事人会觉得,取保候审后就没事了,就算会判刑最终也是适用缓刑。虽然,有大多数情况下,取保候审后最终都会适用缓刑,但并不代表取保候审就一定会适用缓刑。如果觉得取保候审后最终也会适用缓刑,就不管不顾了,却因错失重要时机最终被判处实刑,那就得不偿失了。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审理法院:柳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简要信息: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3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0月9日被柳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1.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之间,柳州市A厂的实际控制人黄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与事先约定好的广西B有限公司负责人廖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廖某某在收取百分之十左右开票费用后,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公对公账面转账,再利用私人账户进行资金回流的方式,从而完成虚开操作,广西B有限公司向柳州市A厂虚开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443090.88元,税额合计198244.62元,价税合计1641335.50元。

2023年3月9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黄某某于次日到柳州市公安局XA分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其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柳州市A厂于2022年7月21日补缴增值税10000元。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部分税款等情节,建议本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3.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没有实际业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补缴部分税款挽回部分国家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5.税与罚短评

案例中,当事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而且当事人还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虚开的税额仅有198244.62元,最终却被判处实刑。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这个案件虚开税额并不大,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而且也补缴了税款,是有可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的。例如:

南宁市西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南宁A软件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向某某与他人商定,让他人开具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94971.75元。该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向某某是初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如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就算不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结果,那最终也是适用缓刑的。但是,该案当事人最终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没有适用缓刑。

所以说,并不是说取保候审之后就一定会适用缓刑。相反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逮捕后,并不是说就一定会判处实刑。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即使判决前是被羁押的,也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赵某甲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6月18日被批准逮捕。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赵某甲系主犯,应依法对其处罚。赵某甲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赵某甲家属代其缴纳了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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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