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汤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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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20日,汤建彬律师应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邀请,在国家法官学院为全国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授课。汤建彬结合自身办理近百起死刑复核案件的实践经验,围绕《昆明会议纪要》中死刑复核辩护要点,从律师辩护角度对《昆明会议纪要》进行深入解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将汤建彬律师讲授课程制作成光盘,发给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学习参考。

为帮助更多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办理好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现将汤建彬律师上述讲课内容整理成15篇文章(并下附讲课视频),分享给大家,此为第11篇,此篇内容为:自首、立功相关从宽情节与死刑适用的实务解读

在死刑案件的辩护与审理中,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始终是影响死刑适用的关键因素,尤其是昆明会议纪要对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后,这些情节的认定与适用更值得深入探讨。

此前的大连会议纪要明确,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而昆明会议纪要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优化,虽去掉了“等其他从宽情节”的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除自首、立功外的其他从宽情节就不能影响死刑核准。事实上,只要存在从宽情节,就应当纳入是否适用死刑的考量范畴,毕竟刑法明确规定,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若有从宽情节,就需要慎重判断其是否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

昆明会议纪要中新增了“自首通告”相关的从宽考量。疫情前后,广东陆丰等涉毒犯罪高发地区曾多次发布通告,劝说潜逃至缅北等地的涉案人员回国投案,并承诺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昆明会议纪要对此予以明确,即便相关行为不构成法定自首,法院在量刑时也应充分考虑其自动投案的情节,尽可能兑现从宽政策,这一规定为相关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立功认定方面,昆明会议纪要结合当前办案手段的进步和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作出了更为宽松、全面的规定,为被告人争取立功情节提供了更多可能。实践中,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常见的立功情形,但需注意,单纯检举同案犯的信息不算立功,必须有实际配合抓捕的行为。

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配合抓捕的方式也更加灵活多样。比如有这样一起盐城的案件:被告人的同案犯在山东,公安机关无法直接带被告人异地辨认,便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让被告人进行辨认,最终成功锁定并抓获同案犯。起初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中并未提及这一情节,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及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此外,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或稳住交易上下家方便公安机关抓捕,也属于有效的配合抓捕行为,能够认定为立功。

除了配合抓捕同案犯,昆明会议纪要还扩大了立功认定的范围。规劝同案犯投案、提供线索查获大量案外犯罪等,只要属于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立功。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在办案时跳出传统思维,不能仅局限于检举他人犯罪或抓获同伙,还要积极挖掘被告人是否有其他有利于社会的突出表现,为立功认定寻找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昆明会议纪要还确立了“准立功情节”。这类情节虽不能直接认定为立功,但可以参照立功的标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例如,被告人提供同案犯或犯罪上下家的身份信息,且该信息对公安机关抓捕嫌疑人起到了实际作用,即便这些信息在以往被认为是被告人的交代义务,现在也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宽考量因素。在死刑复核案件中,若被告人存在此类准立功情节,辩护律师完全可以据此提出不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总结而言,在死刑案件的处理中,从宽情节的挖掘与运用至关重要。无论是法定的自首、立功情节,还是酌定的自动投案、准立功等情节,都可能影响死刑的适用。辩护律师应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昆明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的精神,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各类从宽情节,通过合法合规的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死刑的适用符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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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许昌学院食品与药学院校外导师,石嘴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顾问, 《食品药品案件办理手册》编著者,《刑事辩护教程》核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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