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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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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与受贿罪相同。

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何为“不正当利益”,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行贿刑事案件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的典型的行贿罪,行贿人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目的。这是构成行贿罪的前提条件。当然,获得的利益是否正当,是根据规范作的一个客观判断,并不以当事人是否认识到为标准。如果当事人本来以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是实际上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按照法条的规定很难认定为行贿罪。该条第2款规定的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其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要求系“违反国家规定”而给予回扣、手续费,因此应当理解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如果没有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也还要具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禹州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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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行贿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区分行贿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志。为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依法不构成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的,法律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但这不等于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构成犯罪不要求行贿财物的数额大小。根据《刑法》第386条规定,犯受贿罪的,还要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予以处罚。根据立法精神,对行贿罪的处罚同样应当考虑行贿财物的具体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行贿罪的入罪起点是3万元;但具备六种特殊情形的,入罪起点是1万元。根据《办理行贿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对"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行为情节较轻的,虽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贿所得非法财物则应当依法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对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行贿罪,同样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数额标准,应当依照《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掌握。对于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大小,均不是行贿行为,不能以行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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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清行贿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如果证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用贿买的方法妨害该证人作证的,从形式上看,与行贿罪相近。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仅是使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证人的身份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只构成妨害作证罪,不构成行贿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禹州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禹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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