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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安定区检察院对实施多次入户盗窃的苏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某某小区住宅楼的连廊处看到有部分住户的窗户开着,先试探性的敲门,当房间内无人应答,便翻过连廊玻璃护栏,通过翻窗进入户内盗窃黄金首饰、香烟、现金等财物。共计盗窃6起,涉案价值共计49000元。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这不是苏某某第一次因涉嫌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过去的16年里,苏某某曾8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而5月14日苏某某再次作案时,距他刑满释放仅相隔不到2天。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具有社会危险性,为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犯罪,依法对苏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违法犯罪行为必被惩罚,不要心存侥幸,企图不劳而获,否则难逃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平时要做好防护,将家里的门窗锁好,贵重物品要妥善放置,以免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造成自身财产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来源: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编 辑整理:掌上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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