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6 月 24 日,黔西市法院开庭审理了织金县自然资源局、织金县农业农村局擅自将基本农田改变成一般耕地一案。根据承包经营权证所示,涉及九块土地,在“是否属于基本农田”一栏明确标注为“是基本农田”。然而,据织金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递予承包人的《申请人申请地块示意图》显示,上述九块地皆不属于基本农田,数据与证件存在明显出入,此乃织金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在土地规划、土地确权方面擅自变更基本农田所致。

织金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的这一行为,既违背了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地方在做好用地要素保障的同时,强化规划管控,严禁违法占用和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承包人一户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认为,织金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案涉 9 块土地属于基本农田的事实毫无争议,对织金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织金县自然资源局、织金县农业农村局)在确认和土地规划中擅自违法改变案涉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持有异议。在织金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答辩及提交的证据中,均无法有力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倒置原则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承包人请求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全面审查织金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案涉土地明明标注为基本农田,但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却认为不属于基本农田,造成登记与事实不符,责任单位正是织金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此条明确了织金县农业农村局的确权职责。《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织金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在确权和土地规划中将案涉 9 块土地改变成一般耕地,侵犯了承包人等的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确认违法,并责令恢复原状。

开庭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原创图文,不经授权可以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