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门金玲、徐玉杰、李明真律师组成的京都律师团队,在一起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成功为当事人辩护,在检察院阶段成功行刑反向衔接去掉一个指控罪名,只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达成认罪认罚协议。法院阶段据理力争,经过律师团队的专业辩护,最终,法官当庭宣判当事人K某缓刑,极大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筑牢了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堤坝。

一、行刑反向衔接,将骗取出口退税的指控退回行政处罚

针对骗取出口退税的指控,起诉意见书载明:“K某所在的公司收取货款及海运费后,为骗取出口退税,K某指使公司出口贸易经办人修改部分货物单价,将海运费纳入货款中一同申报退税,共计将1072656.45美元海运费纳入货款中进行申报退税,经税务部门核算,共计骗取出口退税折合人民币893958.89元。”起诉书的上述指控,除“为骗取出口退税”之外,其他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是否属于《刑法》204条第二款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骗取出口退税为所缴纳税款的,以逃税罪论。

彼时,尚未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辩护律师主要想用204条第二款说动检察官将K某的行为以逃税论。K某公司是纳税大户,进项税额非常高,指控数额在其进项税额的占比非常之小,K某几个公司员工多达五百多人,都是靠着K某吃饭,这是辩护的最大辩点。加之,事发于疫情之间,K某公司为了货物出港,无奈自行承担了找货柜运输的费用,也口头与外商代表提及提高货价将运费计入成本,疫情期间帮助寻找货柜和找船出港,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退税,只是想打平成本度过疫情难关。

(二)全面详细整理K某公司的进项税额及员工工资福利发放情况

辩护必须是以事实为基础,用证据说话。团队成员出动了共计5人,用了一周时间,详细的整理了K某公司该税务年度的所有进项税,还有其名下企业500多名员工的工资福利发放情况。因为K某公司是出口企业,因此账目票据也都一应俱全。

经过上次和检察官沟通之后,再一次提交证据时,约检察官谈辩护意见,尝试说服将案件退回税务机关,既能恢复被侵害的法益,让K某得到教训,也能确保企业无虞,企业的五百多名员工的生活也能不受到干扰地继续。

(三)提交详细的书面论证意见

我国的审判本质上是书面审理,需要上会,需要汇报,要想让真正的决策者知道辩护意见的原貌,每个辩护观点在口头表达完之后都要有详细的书面材料提交。书面意见不同于口头表达,需要严谨的逻辑和法律解释论证功底。

结合本案事实,从规范与事实两个层面围绕:(1)“真实出口”与“假报出口”作出解释和论证;(2)对“国家税款损失”在涉税犯罪中的地位和意义进行了辩护视角的剖析;(3)对逃税罪的行政处罚前置进行了立法层面的分析;(4)结合《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8〕48号)规定,论证本案行为应冠以该规定的涵摄之下,做行政处罚。辩护律师提交了共计35页的论证意见。

本案检察官也是一名有担当、能对话,且非常关注司法改革动向的检察官,沟通中其主动提到了正在进行的有关以减轻刑罚为目的的涉税司法解释,辩护律师再一次提交论证意见时,专门搜集整理了该司法解释的“立法”进程的相关资料,将其也写进论证意见里。

(四)与侦查机关沟通

解铃还须系铃人。在检察官有所松动时,辩护律师积极与移送案件的侦查机关沟通意见,亲自去向负责本案经侦的警察沟通本案的意见,讨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法》第204条第二款中的“所缴纳税款”是指进入国库不再发生“留抵退”的税款,还是增值税这种还会发生留抵退的税款。经过全方位沟通,达成一致。

(五)《新涉税司法解释》出台

骗取出口退税的指控退回税务机关,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后,2024年3月20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新涉税司法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该解释的出台将本案或可适用《刑法》204条第二款明确化。在本案中,K某从未有过其他涉税的行政处罚,本案案发是疫情期间特殊情形所致,因此,35页论证意见中结合相关法规详细论证本案走行刑反向衔接之路更加明确,也让主办检察官对于退回行政机关的决定更加放心。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罪认罚,缓刑

在将两罪打掉一罪后,检察院只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到法院,起诉书载明:“K某所在公司与其他公司开展国际业务,在上述经营活动中,由于其部分销售下家存在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导致K某的公司存在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富余,通过收取票面金额2-3%的开票费的方式向其他买票公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58629062.09元,从中获利1434435.87元。”结合本案指控事实与证据情况,总体辩护策略是可认罪认罚走缓刑,具体指控的每笔(117份)事实,逐一罗列分析,依据法律不构成犯罪的部分依然做无罪辩护,事实清楚的部分从危害性较小入手辩护。

(一)整理出指控的1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联的交易

团队成员集中到一起,全面整理指控的117份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需要,将其类型化为“信用证交易模式”“开证公司开具”“K某自己公司开具”三种情形。根据辩护意见论证的需要,将这117份发票所对应的买方、卖方、贸易模式,货物等等相关票据资料罗列整理。

(二)草拟辩护意见,为检辩对话准备心证

与检察官沟通必须要对案件事实充分了解,且内心有逻辑自洽的辩护框架,书写辩护意见的过程本就是形成辩护策略的过程。

结合本案事实证据情况,辩护意见主要围绕:

其一,“信用证交易模式”本质为“融资代购”,K某无牟利。将整个出售相关发票的获利与借用国企信用证(实际上是“融资代购”)的所有开支一一对应,证明无牟利。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以牟利为要件。辩护意见充分论证该模式实为“挂靠“与”融资代购“之间的经济行为,K某需要支付国企开信用证的手续费6‰(每张),还需要以合同金额资金的银行利息(年息7.2%)按日计算并支付国企资金占用费用,国企垫资并且控货。主观上,K某是想填平支出,非牟利,客观上也无牟利。

其二,充分论证开证公司开具的发票,客观上国家税款无损失,且有发票能够匹配的具体的真实交易。国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货物、数量、价款都与真实发生的实际交易相符,只有受票人一项不符不应认定为“无真实交易”,每一单交易都能够被某张发票“定位”,且有些发票未抵扣,有些无回款证据,指控的所有发票的总税款也在K的进项税额之内,客观上属于国家税款无损失。该部分不应构成出售增值税专业发票罪,也无逃税之嫌。

其三,对于K某自己公司开具的14张发票,其中有4张没有资金回流证据,有一份未抵扣,涉案税款都未超出其进项税额,客观上国家税款无损失,因此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门槛,也不应入罪。

辩护意见详细论证了即便要讨论K某自己公司开具的部分是否涉嫌入罪,也是应讨论由于发票不能具体定位交易,导致国家对于交易量或许存在失控的可能性。辩护意见越客观越能打动办案人员。增值税作为商品流转税,其收取的方式是每个环节开票即征,即征即退,结合“留抵退”政策充分论证,总量上能够确定在进项之内,则排除涉嫌增值税犯罪。

(三)与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适用缓刑

K某作为民营企业家,其最大的利益就是急需重返商场,此时,他的时间就是企业的生命。反复沟通下来,精诚所至,检察官同意对K某及同案的其他两位员工适用缓刑。最初谈的对K某的缓刑是判三缓五,按照缓刑的顶格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法院阶段积极辩护,当庭宣判缓刑

尽管在程序上法院阶段一般不会修改量刑建议,但一天没有拿到生效判决,就一刻也不能放松。

案件到了法院阶段,辩护律师主动及时对接法院,积极输出辩护意见,法官了解了全案情形后也未表达反对之意,又恰逢刚到法院阶段,刚好《新涉税司法解释》出台,需要检察官变更起诉书指控,借此,又进一步和检察官沟通,将认罪认罚具结书改为K某缓刑判三缓四。法庭当庭宣判。

至此,本案辩护律师从2023年7月份接手案件,到2024年4月宣判,整整9个月的时间里,无数次与检察官、经侦人员、法官沟通,从骗取出口退税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涉嫌法定刑10年以上,到最终当庭宣判缓刑,尘埃落定,民营企业得以继续运营,500多名员工的生活没有被干扰,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得以恢复,K某人身自由上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经济上受到惩罚,受到了应有的教育。

近年来,涉税案件频发,尤其是增值税领域,不可否认,如果企业通过行政错误的方法,不管是出口退税的方法,确实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但核心还应看国家税收是否受到了损失。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发布减低税率并实行期末留抵退税政策。2022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一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重申了对于进项税高,销项税低的企业,期末留抵退税。这充分说明对于增值税有关的犯罪,国家税款损失是底层逻辑。新涉税司法解释对于涉税案件也是以从宽为规范目的。本质上说,税收征管目的系为国家经济保驾护航,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要防止单一数额标准判断的僵硬化,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实现罪刑相适应,更不能轻易去把纳税大户“杀死”,依法能够用行政处罚手段将企业及企业家不合规范之处惩治的,审慎入罪,让其能够继续创造税收才是《刑法》的目的,才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

京都律师,在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权益方面不遗余力,也希望通过法律专业,强化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帮助企业合规合法经营,促进经济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