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看到一个奇葩的狗主人,直接把人笑喷了。
发生在武汉。网传女子遛狗不拴绳,狗跑到车轮下被压伤,拿砖头将司机车玻璃全部砸烂。视频中……最后把转头砸向司机后逃跑。司机家属讲述,砸车造成10000多元的经济损失,报警后,当地警方以故意损坏财物立案处理,但狗主人以被狗咬伤住院推脱,立案两月至今仍未出面道歉及赔偿财物损失。目前,已找律师提告,要求赔偿道歉。
我看到这里的“最后把转头砸向司机后逃跑。”直接懵了:“转头”?后来我看到新闻原始出处:
原始新闻同样也是“最后把转头砸向司机后逃跑。”都明白了,新闻搬运工,连较对都懒得较对了,如今的新闻人真的好做。小节就不管了,正题说狗主人。狗主人遛狗不牵绳,狗被压伤,反怪车主,这成何体统?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牵绳遛狗这是明明白白的法律规定,该狗主人有什么理由在不牵绳的情况下还能倒打一耙?谁给她的勇气,梁静茹?
不牵绳遛狗本就是一宗罪,除此还有一个故意损坏财物的违法行为。说到这里我又得批评某些新闻人了。
新闻里有这么一个描述:“当地警方以故意损坏财物立案处理,”那后来到底怎么处理的?没说,就是不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新闻里的描述是毁坏财物1万多元,哪怕就是打个对折毁坏财物5000元也得拘留了吧?这次新闻报道里怎么没个处理后续,拘留或者没拘,这个结论难道记者采访不出来?
所以我说啊,现在的很多新闻记者把自己当自媒体人,亮证(记者证)采访是你们的基本权利(义务),为什么就不能点对点、面对面进行采访,不采访的话,国家给你们发个记者证干嘛?
所以我读这个新闻,读得莫名其妙,一头雾水。一个证据确凿的毁坏财物行为,立案两个月,没个正式的官方说法,打死我也不敢相信的。
实际上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故意毁坏财物5000元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毁坏财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也不是没可能。但今天的新闻报道,对两个月前发生的毁坏财物事件居然是重要信息啥也没爆料。那你还报道这个新闻干嘛,好玩,有趣,拉流量?
话说回来,各司其职,赔偿财物和道歉的事和警察又有啥关系?在法律层面,警察没权力,更没有义务要求违法犯罪行为人对受害人去赔偿去道歉的,这是笔者旗帜鲜明的话。
依据相关规定,发生在民间的该类故意毁坏财物纠纷警方可以调解,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看明白没有,对此类民间纠纷,警察是能调则调,但不必调解成功,警察没有权责必须要求违法人进行赔偿。对违法行为人不赔偿的,警方“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警察的工作到此为止。当然了,对拒绝赔偿的违法分子,在案件处理中要视情考虑,这个毋庸置疑,但此和警察要求违法分子赔偿是两码事。
我看一些网民对警察心怀不满,这就很不厚道了。警察在这起毁坏财物事件中能做的就是拘留+罚款,至于受害人的损失,警察管不了,真的管不了。警察不是店小二,想让你很满意,想让你都满意,这做不到。如果你对警察不满意,可以投诉,投诉是你的权力,但即使投诉警察了,警察仍然没办法让违法犯罪人必须赔偿你的损失,更遑论向你道歉了。
很遗憾,这次店小二让你们失望了。
最后,笔者开诚布公地说,武汉的这起狗主人砸车砸人的新闻报道,我看是整个的主次不分,纯粹就是一场乱七八糟的报道,该报道的不报道,无需报道的乱报道。含沙射影、语焉不详的新闻报道,是非常可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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