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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清理出租房屋各类安全隐患问题,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社会治安环境,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依托“捍卫·2024年春夏平安行动”,持续开展出租房屋治安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提升房屋出租人履职意识,营造合法出租、主动防范的良好氛围。7月以来,昌平公安共开展出租房屋处罚399起,其中大额处罚17起,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净化辖区治安环境。

案例警示1

7月5日,昌平分局龙园派出所工作中在龙泽园街道一出租房内查获违法人员。经查,王某在将房屋出租期间,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履行房屋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王某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处罚。

法规提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2

7月13日,昌平分局天通苑南派出所工作中在北方明珠社区一出租房内查获违法人员。经查,房屋出租人张某某利用出租房屋按日计价招揽住宿,存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行政拘留,并取缔经营场所。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3

7月14日,昌平分局沙河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北街家园社区检查中发现租客张某未进行登记。经查,房屋出租人李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予以罚款处罚。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请出租房主切实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请广大居民积极提供出租房屋问题线索,共同营造良好的辖区治安环境。

来源:平安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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