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肥料产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登记管理制度依据现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我国首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蓝天视野创始人刘晓琴女士参与了首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编辑。目前为止,本办法经历了3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肥料登记形式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部级肥料登记形式分为备案制和登记制两种。

备案制肥料产品包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登记制肥料产品包含:农用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农用微生物浓缩制剂、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尿素硝酸铵溶液、农业用硝酸铵钙、农林保水剂、有机水溶肥料、土壤调理剂、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缓释肥料、增效氮肥、肥料增效剂、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土壤修复菌剂以及其它特殊产品。

肥料登记要求

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必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严禁行为

●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禁止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

●禁止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禁止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禁止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一、协助办理肥料登记证范围:

1、有机肥/生物有机肥登记证;

2、复合微生物肥料登记证;

3、微生物菌剂登记证;

4、有机物料腐熟剂登记证;

5、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登记证;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登记证;

7、肥料登记证到期后续展登记;

8、含硅水溶肥料登记证;

9、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登记证;

二、协助办理肥料登记备案服务;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NY1107-2020(协助农业部备案)

2、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2266-2012(协助农业部备案)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协助农业部备案)

4、掺混肥料GB21633-2008(协助农业部备案)

5、复混肥料GB15063-2020(协助农业部备案)

三、协助安排肥料登记田间试验及其他事项;

1、肥料产品田间试验;

2、肥料产品质量检测;

3、肥料样品制作服务;

4、微生物菌剂制作服务;

服务热线:湖北道森农业

联系人:涂老师

联系电话:18186605991(同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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