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以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法院应当予以回应!
周军律师聊案子
·陕西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优质法律领域创作者
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
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