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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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妇女结婚后落户某村,之后与村民离婚,但户籍仍在该村且在该村组居住和生活。不少村集体以“离婚迁出”“村民表决”等理由,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补偿、收益分红等权益。

那么,农村妇女离婚后,还能享有原落户村集体的各项权益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蔡某珠诉九江市柴桑区某街道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中明确: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权,不因离异而丧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集体不得通过村民表决等方式剥夺。

【裁判观点简析】

一、案例回顾:离婚妇女维权胜诉,法院明确权益边界

蔡某珠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九江市柴桑区某街道某村五组,成为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蔡某珠的户口未迁出,且长期在该村居住生活。该村五组因土地征收获得补偿款,却通过村民会议表决,决定对包括蔡某珠在内的4名离婚妇女不予分配补偿款。蔡某珠多次协商无果后,将该村五组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征收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珠因合法婚姻落户该村五组,离婚后户籍未迁出,且持续在村内生活,仍以该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村五组以村民会议表决为由,剥夺蔡某珠的补偿款分配权,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该村五组向蔡某珠支付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

二、离婚妇女享有原村集体权益的核心条件

结合案例及法律规定,离婚妇女享有原村集体权益,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户籍未从原村集体迁出,仍是该集体的户籍成员;二是仍以原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未纳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替代保障。满足上述条件,就有权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红、征收补偿等平等权益。

三、村集体不得剥夺权益的法定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不因离婚而丧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会议、村规民约的决定,不得以妇女离婚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即便村集体通过投票表决拒绝分配,该决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属于无效约定。

周军律师提醒,离婚妇女权益被侵害后,可按以下步骤维权:一是固定证据,留存户口本、土地承包合同、村集体收益分配方案、村民会议记录等;二是与村集体协商,明确自身权益及法律依据;三是协商无果的,向乡镇政府、妇联申请调解;四是调解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享有平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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