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挂靠)行为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此时,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实务中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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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该条主要适用于转包、违法分包情形,允许实际施工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对于挂靠情形,司法实践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若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则上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追款。
然而,若发包人明知或应知挂靠事实,且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如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下达指令、支付款项),则实际施工人可基于事实合同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此时,关键在于举证“发包人明知”以及双方存在实质性的合同履行行为。
此外,无论何种路径,工程质量合格是获得折价补偿的前提。若工程验收不合格,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被挂靠人(出借资质企业)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管理费返还等问题,各地裁判尺度不一。建议实际施工人在诉讼中准确界定法律关系,充分收集发包人与其直接沟通、付款的证据,以争取最有利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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