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公布,国卫监督发【2017】27号修正)。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的通告》(国卫通【2013】11号)。

青海省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检测机构报告办理地区

西宁、湟源、湟中、大通

海东、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化隆、循化

海北、海晏、祁连、刚察、门源

黄南、同仁、泽库、尖扎、河南

海南、共和、同德、贵德、兴海、贵南

果洛、玛沁、班玛、甘德、达日、久治、玛多

玉树、杂多、称多、治多、囊谦、曲麻莱

海西、德令哈、格尔木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办理地址

青海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省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委窗口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特别程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受理决定;

在30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通知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技术审查前进行生产现场审核;

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接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知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5日内完成生产现场审核;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申请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 产品研制报告;

□ 产品材料及配方;

□ 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

□ 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产品彩色照片;

□ 产品执行标准;

□ 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 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 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图;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卫生学检验及评价报告(涉水产品检测机构报告);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 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涉水产品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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