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了,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再审改判投喂者承担两成责任,球馆承担八成责任!这个结果确实变了,但并不是有些人想的那样!

简单回顾案情:吴某在球馆打球跳起踩到流浪猫肚子摔倒骨折,他起诉球馆和日常投喂流浪猫的该馆工作人员肖某,索赔35万余元!2024年2月2日,上海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投喂者肖某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球馆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肖某追偿。

一审判决后引起很大争议:

有人说投喂流浪动物是有爱心的行为,怎么能让献爱心的人承担责任?

也有人说是打球的吴某踩到了猫,又不是猫咬了吴某!为什么不是吴某自己承担责任?

......
3月27日闵行法院表示原判决确有错误,裁定再审!有些人觉得法院自己都说原来判错了,再审有爱心的肖某是否可以免责?

7月24日本案再审后宣判,确实改判了,但并不是有些人想象的结果。再审判决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对原告24万余元的损失,公司承担80%,投喂者承担20%。

再审判决和原审相比,24万的赔偿数额没变,打球的吴某没有责任没变,但球馆和投喂者肖某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变化。原审判决全部责任由肖某承担,肖某赔不了的部分球馆负责补充赔偿,但赔完后可以找肖某追偿。而再审的结果是球馆承担80%的赔偿责任,肖某承担20%,也就说再审认定是主要责任由球馆承担。关于责任为什么这么分担,目前没有看到判决全文,但法院判决后对此问题进行了公开说明。

以杨律师的理解,这种责任分配方式和这个案件的两个特殊性有关。

一是这次伤害是发生在羽毛球馆的运动场内,这是个特殊地点,猫就不该出现在这种场所。

二是伤害方式不是猫咬人抓人,而是打球的人在跳起后踩到突然窜入场的猫,这种情况下打球的人很难预料,也没机会规避。

对打球的人而言,球馆作为经营服务场所,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更重,所以,再审法院认为作为经营场的球馆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原来的补充责任。

其实这个案子如果原告不考虑猫是不是流浪猫、有没有人饲养,就以球馆没尽安全保障义务由起诉球馆,法院会可以直接按这个法律关系判决球馆承担全部责任,至于猫是谁的,投喂猫的肖某该不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少责任,这是球馆和肖某之间的事,吴某可以不管!

当然,本案最终肖某还是被判承担了责任,所以实际上再审并没有改变原审判决的一个基本逻辑,就是以前说过的“长期固定的投喂流浪动物,法律上就可能被认定为饲养人,出了事可能要担责。”

这事用爱心去解释是行不通的的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法律上的措辞是饲养人而不是主人,饲养的含义本身就比较广泛。虽然个案中法院的认定标准没有统一的严格标准,但因为投喂的流浪动物伤人,投喂者被追责的案例每年都有,这是事实。当然,偶尔投喂的不会认定饲养人,但长期比较固定的投喂流浪动物,法律上就可能被认定为饲养人。

所以,最后再强调一下,有爱心没错,但真有爱心建议把流浪动物收养回家并约束好,非要用长期在外固定投喂的方式表达爱心,那就做好万一出事承担责任的准备吧!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