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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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44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83号文件中同意: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老有所养,请妥善解决社会保险费历史遗留追缴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问题,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

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

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

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两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

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专业会议“会议纪要(七)”中明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查处,或以超过两年时效为由不予查处的,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并责令补缴。

人社部

人社部在人社建字〔2017〕1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过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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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追缴单位历史欠费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追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劳动者还可以未办社保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直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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